一、出租、出借本单位银行帐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或套购物资,以收取好处费 这种作弊手段是将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现金或支票存入本单位银行帐户,通过本单位帐户进行非本单位业务的往来,以达到为其套取现金或套购物资的目的,对此应审阅银行存款日记帐中的摘要及余额记录,分析有无收款不正常的业务内容或模糊不清的摘要叙述,了解付款单位与被审计单位是什么关系,有无发生业务往来,然后在调查付款单位的基础上查证问题。 二、开设多个帐户,隐瞒、截留、转移收入,私设小金库 有些单位利用与开户行工作人员的关系或利用其他银行揽蓄、招户的机会,另设帐户,存入收入,进行谋利活动或用作发放奖金、支付回扣等。多数单位即使有帐外帐户也不会自己上报给审计组。针对这种情况,应结合盘点库存现金,突出清点其银行支票、开户卡及银行对帐单等有关银行开户资料,然后与被审单位自报的帐户进行核对,从中发现问题。 三、假存或少存,贪污销货款没有把销货款存入银行,而是被会计或出纳贪污,帐上仍作银行存款和销售收入的增加处理。对此审计人员可通过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来发现问题,也可通过核对销售业务的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来发现疑点。 四、银行存款不入帐,挪用公款出纳员收到银行存款支票时,填制银行存款进帐单,同时再签发一张现金支票一起送交银行,取出现金挪用或贪污。企业在银行的存款同时发生了一增一减两笔相同金额的业务,存款余额没有变化,这一收一支两笔业务,出纳在企业银行存款日记帐上不作记录,故银行存款日记帐余额与对帐单余额相等,在银行余额调节表上看不出有何漏洞。审计人员对这种情况应特别注意银行对帐单上一收一付两笔金额相同、时间相隔不长且企业银行日记帐上又没有记录的业务。如询问不清,应到银行调查此收付业务发生的内容或原因。 五、虚存虚报,贪污现金出纳人员人为制造“银行存款调整后余额”与“对帐单调整后余额”相等,但未达帐项的每项数额不一致,差额在对帐单上没反映,银行存款日记帐上却反映存入此数额的现金,实际上出纳并不是将现金存入银行,而是利用会计审核不仔细,将此现金贪污。例如:某月某日5号凭证(转支123号)金额为2500元,银行对帐单的支票123号金额为2000元,银行存款日记帐上反映某日存入现金500元,而银行对帐单上却没有反映,查看5号凭证,发现购物发票金额为2000元,而凭证上“银行存款”科目为2500元,又发现一笔存入现金500元的假帐,后未附银行存款单,出纳通过这种手段达到了贪污的目的。 六、多设银行户头,拖欠银行利息有些企业债台高筑,销售收回的资金尚不足偿还银行利息,为了达到拖欠银行贷款利息的目的,便多开设帐户,在不同的银行隐蔽资金。审查此问题时,要审阅企业的银行日记帐,看有无按开户行分别设帐户,如混在一起,可通过查阅有关银行收支凭证判断企业在几个银行开设户头,必要时,可到各专业银行进行调查,查明问题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