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按规定年限弥补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延年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获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在实务中,注册会计师主要审查年度亏损是否经会计事务所和所属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确认企业发生亏损年度的亏损额的真实性和正确性。如果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在连续五年的弥补中未全部补足,则第六年不得再予以弥补,必须按全部计税所得额计税。 (2)对应做纳税调整的超标准工资费用及其附加费用、白酒生产企业等的广告费用、超标准的招待费支出、超标准的利息支出、超标准的损赠支出等,不作纳税调整,或不按规定调整。 (3)资产评估增值增加资本公积时,在未缴纳相应所得税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而不作纳税。 (4)各项财产损失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直接计入损益。 (5)对于那些利润率较高的企事业单位来说,利用各种关系,取得当地税务机关超越减免权限的减免税政策,是他们减少所得税费用的常用手段。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企业提供的相关文件、证明的有效性。 (6)对于在一定期间享受减免税政策优惠的企业,往往通过调节成本或收入的手段来推迟纳税年度,或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期间虚增利润,以达到其少缴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