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委派制是指政府以所有者身份,委派会计人员对国有单位或集体企业进行财务监督的一种制度。会计委派制存在许多问题和矛盾。 1.会计委派制不符合现行有关法规规定。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四十五条;《公司法》第四十六条;新的《会计法》第三十六条。会计委派制违背了这些法规规定,侵犯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干预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动摇了企业人事管理自主权,不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2.会计委派制加剧了政企不分,不符合企业改革的大趋势。政府对企业会计人员实行委派制,属于典型的行政手段,是政企不分的具体体现。以政府行为干预企业组织活动,违背了市场经济活动的规律,不仅对解决问题助益不大,而且加剧了政企不分,使问题更加复杂和严重。 3.会计委派制不符合国际惯例。国际上通常都把会计部门作为企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内部机构来设立。 4.会计委派制混淆了会计与审计的职能。会计具有反映、监督和决策(或管理)三大职能,其中反映(也叫核算)是会计最基本的职能,是会计的基础和主体;审计具有监督、鉴证和评价三大职能,其中监督是审计最基本的职能。会计委派制实质上过于强化了会计的监督职能,有本末倒置之嫌。 由于会计委派制存在上述问题,建议将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改由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的身份进行统管统聘(公司制企业可将内审机构置于董事会或监事会的直接领导下),即实行审计委派制。理由如下: 一、审计监督更适合实行委派制 1.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参与被审单位的经营管理,而其他业务部门实行的经济监督与其所经管的业务工作有着密切联系和直接利害关系,因此不具备审计机构那样的独立性。 2.除了进行审计监督外,不承担其他业务工作,而其他经济监督机构都不是专司经济监督职责的机构,它们都有各自的工作,是结合本身的业务工作进行监督的。 3.审计机构对被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的监督,而其他业务部门只能对本身经管的业务进行监督,一般都是单项监督。 二、审计委派制是所有者规范和约束企业经营者经营和财务行为的有力举措 委派的审计人员在人事关系和经济利益上完全独立于企业,在所有者的直接领导下,发挥审计专司经济监督、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地位超脱的优势,并把工作重点放在事前、事中审计监督上,完全可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三、审计委派制是一种国际通行做法,不会导致和加剧政企不分 比如美国,许多大企业和上市公司的董事会都设有审计委员会和总审计师,对总经理执行董事会的经营和财务政策、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法国,政府则通过财政部门向企业派驻特派员来对国有企业实施监督。在我国,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向企业委派审计人员,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者对经营者加强审计监督的一种十分必要的手段。 四、审计委派制对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政府和产权管理部门以所有者的身份向企业委派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人员对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效益进行审计,找出企业财务上的问题和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从而有效约束企业不规范的经营和财务行为,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