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摆正位置 派出审计机构与派驻审计处相比有明显的区别。一是性质不同。派出审计机构属国家审计性质,执行国家审计程序和标准,而派驻审计属内部审计性质,在审计业务上,接受国家审计的管理和指导,人事管理权和业务人员经费属派驻部门。二是审计监督范围比派驻审计有所扩大。派出审计机构目前一般承担3至5个厅局范围的审计监督任务,而派驻审计机构仅承担本厅局范围内的审计监督任务。虽然如此,从国家审计这个角度说,审计监督对象比以前相对集中,有利于深入开展审计工作,这也是派出审计机构的优势之一。三是审计处理力度有所增强。 二、规范名称 从目前情况看,派出审计机构是以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厅局,按一定顺序选取两个厅局的缩写名称,这种取名方法,虽然比较直观,但难免有所遗漏,同时与厅机关有关业务处室也有所重复,容易造成被审计单位的心理压力和误解,给审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倘若审计机关内部业务管辖范围划分不清的话,将会给审计工作安排带来一定的难度。我们认为,随着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处室之间难免会有所交叉,需要审计内部协调的工作将比以往大大增加,为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今后派出审计机构名称应逐步规范。 三、划清范围 一是应明确派出室承担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厅局及二、三级独立核算单位的审计监督任务,而不应考虑下属单位的地理位置。审计厅原有关业务处室,特别是业务监督范围与派出室有所重合的处室,平时不应介入上述单位的审计,否则容易造成监督管理上的混乱。二是应明确全省系统性的报表汇总单位由相对应的派出室承担行业(专项)审计任务,否则很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省一级主管部门由派出室进行审计,市(地)一级由审计厅安排当地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综合审计报告最后由审计厅有关业务处室汇总的情况。三是应明确划分派出室与有关业务处室的业务管辖范围。 四、有所侧重 一是将派出室的长远工作计划与财政“同级审”结合起来。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对其审计管辖范围的一级预算单位,包括一些资金量大、项目较多、核算较为复杂的二、三级预算单位轮审一遍,并形成制度予以坚持。二是将行业(专项)审计与财政“同级审”结合起来。财政“同级审”影响较大、审计实施时间相对较长、审计处理有力度,将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点行业,重点资金与财政“同级审”结合起来,往往能发挥较好的审计效果。也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审计方式,将行业(专项)审计项目在财政“同级审”方案中予以安排,本级审计情况可写入财政审计报告,汇总审计综合报告可以向后延长一段时间,一个审计项目出多个审计成果。三是将审计资料收集和建立被审计单位档案与财政“同级审”结合起来,派出室应抓住财政审计的有利时机,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做好被审计单位详细资料的收集工作,建立被审计单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