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财政法规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审计财政、地税和其他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财政政策,有无越权减免税收、擅自扩大税收先征后返范围、自定项目乱收费乱罚款以及继续将财政性资金转作有偿使用或收取占用费等干扰国家政令统一的问题。 财政及有关部门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审计是否按照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有无继续自行采购已列入政府采取目录的物品;采购资金的来源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的问题;采购资金的支付是否通过政府采购专用账户实行统一支付;采购物品是否经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同时,应审查有关部门在实行政府采购前,有无突击花钱,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2.预算批复调整情况。主要审计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是否及时完整,有无在年初预留待分配指标、执行中随意追加支出预算的问题;以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为“龙头”,审计有关部门批复所属单位预算是否及时正确,有无预留支出预算或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的问题。本级预算调整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未经批准自行减收增支造成预算不平衡或利用预算调整入为压低收入基数的问题。 3.预算内外收入征收管理情况。主要审计财政、地税部门是否按照预算或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税收收入和非税性财政收入,有无应收不收、随意提退造成收入流失或虚收探收、应抵未抵造成收入不实的问题;有关部门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将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专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有无隐瞒截留坐支或擅自减免所属单位集中缴纳的收入等问题;有关单位收取的预算外资金是否按规定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无逃避监督乱收乱用等问题。 4.预算资金拨付使用情况。主要审计财政部门是否按年度预算、用款计划、预算级次及时拨付各部门预算资金和办理补助下级支出,有无无预算、超预算、越级次、向非预算单位拨款以及向机构变动的部门单位提前拨付专项资金的问题;其他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时间和预算项目转拨使用预算资金,有无应拨不拨、挤占挪用或通过向下属单位转移资金,为本部门谋取利益的问题。 5.部分重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主要审计财政及有关部门预算内管理的农业、科技、教育、社保、粮食、环保、水利等专项资金在筹集分配使用过程中,有无资金安排不足、支出进度缓慢、资金拨付不均衡、资金使用不集中以及虚列支出、胡支乱用等问题;财政、计委、经贸委、煤炭、交通、地电等有关部门预算外管理的煤炭、公路建设、电力建设等专项资金在分配使用过程中,有无缺乏计划管理、资金不到位、资金使用分散、挤占挪用等问题;财政、计委、经贸委等部门管理的预算外委托贷款,是否按规定清理回收、转增资本金和国有股本,有无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沉淀或损失浪费等问题。 6.年度财政收支平衡情况。主要审计财政及其他部门在编制年度决算草案过程中,是否据实列报预算收入,有无隐瞒收入、虚列结转人为扩大赤字或应补未补、支出挂账搞虚假平衡的问题;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办理上下级财政结算,有无巧立名目,通过办理年终结算解决应由预算安排的支出或为本系统拨付财政资金的问题;财政部门是否按规定批复上年度部门财务决算,有无通过决算批复分配预算资金的问题。 7.国库业务办理情况。主要审计本级国库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有无因监督不严造成收入混库、未经财政部门批准自行办理收入退库和擅自动用国库库款的问题;国库经收处是否及时完整地报解预算收入,有无故意延解库款占压预算资金的问题。 8.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主要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否严格履行职责,做好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有无因监管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对占有的国有资产实行规范的价值和实物管理,有无资产不入账、收益不上交,甚至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的问题;政府机构改革中可能撤并的单位是否按规定管理国有资产,有无利用机构改革之机转移、隐瞒和侵吞国有资产的问题;财政及有关部门单位是否按规定清理财政性往来款项和对外投资,有无债务不清、产权模糊、损失浪费等问题。 9.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审计预算单位资金运作、账户设置和会计核算等方面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有无会计信息失真、收支管理混乱或滥开银行账户等问题。重点查处隐瞒转移财政资金、私设“小金库”或贪污浪费的问题。 10.上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上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对已经得到纠正或采取整改措施的问题要进行重点核实;对仍未得到纠正或虚报整改情况的单位,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要向本级政府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