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强制在审计执法中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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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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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1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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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在审计执法过程中运用司法强制手段主要有三种情况:

      1、向人民法院申请审计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2、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

      3、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

      一、如何申请审计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

      申请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

      1、被审计单位存在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

      2、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本、会计报表以及其它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3、审计机关对于上述行为已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警告,被审计单位仍拒不改正。

      审计机关申请对被审计单位财产保全的注意事项:

      1、只有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时,才能申请财产保全。被审计单位虽有违法所得,但没有转移或隐匿,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2、申请的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在违法取得的资产内,不得随意扩大,更不能因审计机关申请财产保全而影响被审计单位正常的财政、财务活动。

      3、只有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过程中才能申请财产保全,审计过程包括从审计立项后至审计决定执行完毕的全过程。超出审计过程以外的,如群众向审计机关举报等,只能按其它的法律途径处理。

      4、审计机关可以本机关名义制止被审计单位转移违法取得资产的行为,或者提请其主管部门制止,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制止,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以上的强制措施,审计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并无先后顺序。

      5、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的具体操作方式与申请证据保全相类似。

      二、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请

      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应当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如果行政相对人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途径行使法律救助,但不得影响行政决定的执行,否则国家的社会经济秩序将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但是现实社会中抗拒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现象依然存在,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和审计处罚决定,被审计单位变换方式和手法不履行相应义务也时有发生,因此,必须从法律上采取一种强制措施来保证政令畅通。

      申请强制执行注意事项:

      1、只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机关才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审计行政行为的权力,审计组、审计业务部门或者受审计机关委托的单位无此权限。

      2、审计机关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不应向中级或高级法院申请,也不能向申请人所在地法院申请。

      3、审计机关应在审计决定生效3个月后才能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以前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只有涉及财产内容的部份才能申请人民法强制执行,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帐目等处理处罚一般不申请强制执行。

      三、如何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

      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当向司法机关移送。

      具体的移送程序:

      1、审计业务部门根据发现的犯罪线索草拟移送处理书连同案卷材料送审计法制机构审核,审计法制机构审核会签后交业务部门主管领导签发,重大移送事项应由法制部门提交本机关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决定。

      2、审计机关将移送处理书、附带的证据材料送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司法机关,同时要求接受移送的司法机关在送达回执上签收。

      3、审计机关可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侦破移送的刑事犯罪,同时,司法机关应当将案件处理的结果通报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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