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发展简介 加拿大于1878年成立审计长公署。审计长公署直接向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独立行使职权。审计长由议会提名,总理同意,总督任命,任期为十年。 1931年,议会将审签支票的职能转交给了新设立的国库会计总长。由此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和审计部门各自的职责,即政府部门负责筹集和使用资金,审计部门负责对这些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议会报告。1977年,议会通过了《审计法》,实行全面审计制度。该审计法进一步明确并拓展了审计长的职责和使命,即审计长不仅要检查政府财务报表的准确性,还必须对政府政策的实施情况和事务管理进行审计的评价,但不干涉政府政策的制定。1994年6月,经修订后的《审计法》规定审计长每年可向议会提交多达三个综合审计报告和一个年度总审计报告。1995年12月,《审计法》进行了再次修订。 加拿大各省审计长公署隶属于各省议会并向省议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各省审计长经省议会提名,由省督任命,一届任期一般都在6至8年左右,至多可连任一届。各省审计长公署的职责权限由各省的《审计法》规定,大致与联邦审计长公署相同。联邦审计长公署与各省审计长公署有业务上的联系,但没有领导关系。 审计宗旨和任务 审计宗旨 审计长公署致力于通过促进建立一个负责、诚实和高效的政府并帮助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来达到为全体人民服务的宗旨。 审计任务 通过独立实施审计和检查,为议会提供客观、公正、可靠的信息和建议,以促进建立一个履行职责并高效运作的政府。为实现这一任务,审计长公署致力于促进: 客观、公正地披露政府对各种资金、资源的筹集使用情况;公共服务的效益和效率性;皇家收入的征收。 审计作用 通过对联邦政府实施独立性审计,为议会提供客观、公正的信息,以帮助议会监控政府的活动并使之信守责任。议会、政府和审计三者的关系如下:
为使审计长公署能客观、公正、有效地对政府进行审计,联邦议会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确保审计能独立于政府。这些措施包括:审计长的任期长达十年,以确保审计独立于各届政府;审计署能自由选聘任免职员;为履行审计法所规定的审计职责,审计长有权要求政府提供任何审计所需的信息资料;最为重要的是审计长直接向下议院报告审计工作。 审计职责 (一)通过审计,查核政府是否有适当的账目记录及其所提供的财务信息是否准确,以审核检查财务报表的真实性。这种审计称为真实性审计。 (二)通过审计政府的预算收支和决算情况,以审核检查政府预算收支的合规、合法性。这种审计称为合法性审计。 (三)通过对政府项目建设及其管理情况的审计,以检查评价其是否经济有效和有无损失浪费。这种审计称为绩效性审计或业绩审计。 (四)通过审计皇家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预算收支和经济效益等情况,以检查评价其各项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合法和经济有效。 (五)通过对政府相关部门和审计长认为有必要进行的相关项目审计,以检查评价其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及实施方案的要求并达到相应的指标。 审计对象 加拿大审计长公署的审计对象几乎涵盖了诸如健康、文化、环境、财政、农业、交通和科研等全部的政府部门、领域。具体为: 约70个联邦政府机构及其代理机构在国内外的全部经济活动;约40个皇家公司,诸如加拿大广播公司和皇家造币厂,根据财务管理法,大部分皇家公司除每年要有例行的财务报表审计外,每五年还要进行一次特别的绩效性审计;约10个政府部门所属公司;约60个其他经济实体和特殊审计事项;与其它政府部门(如移民局)共同负责的特殊审计领域;有关整个政府部门的公共审计事项,如有关雇员或电脑使用的审计等;对育空地区和西北地区(是加拿大两个地广人稀的省份)政府机构及其15个代理机构的审计;对部分联合国机构的审计,如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