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负过重。我国税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征收的税种主要有:(1)营业税及相应的城市建设维护费、教育费附加、防洪工程费等。(2)印花税。(3)房产税。(4)车船使用税。(5)所得税。与其他服务行业相比,会计师事务所的税负负担偏重。 从营业税看,会计师事务所缴纳的营业税,按业务收入的5%缴纳,而同样是提供专业服务的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却实行3%的相对低税率。同这些行业相比,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极大、收入偏低,人员培训费用大,特别是事务所目前正处于改制后的起步阶段,面临的困难较多,按5%纳税,税负确实过重。 从所得税看,税负也较重。主要表现在成本费用扣除方法和计税工资标准上。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依据是以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税额。其中工资支出不能全额扣除,只能按计税工资550元的标准扣除,即每月超过550元以上部分要作纳税调整,调增纳税所得额。而与工资相应的福利费、工会经费和教育经费等附加费,也要作纳税调整,调增纳税所得额。事务所属知识密集型行业,工资性支出一般要占事务所全部费用支出的2/3甚至更多。在职工人数相等的情况下,与工商企业相比,会计师事务所要多缴纳很大部分的所得税,不利于事务所的正常发展。 2.有关部门的“管、卡、压”和“三乱”行为较为严重。事务所脱钩改制后,社会上普遍认为事务所是个高收入的行业,再加之事务所脱离了原有的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及有关人员便视事务所为“口中的肥肉”,利用手中特权和工作便利,随意对事务所进行“管、卡、压”,“你不给我送礼,我就拖着不给你办事;你不好好招待我,我就千方百计找你的茬儿,罚你的款,”如此等等,造成会计师事务所额外开支较大。 3.乱给“回扣”、“好处费”,造成事务所不正常开支过大。 一些事务所为达到“揽业务”、“创收”的目的,向一些职能部门、客户及有关人员随意许诺,乱给“好处费”和“回扣”,有的甚至达到了收不抵支的地步,不仅造成事务所本身负担加重,也人为助长了不正当竞争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