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密组织,广泛收集资料。 应当收集到下列资料:(一)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报告、书记任职期间的述职报告;(二)政府工作报告;(三)财政部门向人大作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预算调整报告、财政体制情况;(四)审计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向政府提交的审计结果报告和向人大提交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对单位出具 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五)计划部门向人民代表作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报告;(六)党委(政府)提供书记任职期间有无担任专项资金、专项工程指挥长或组长的情况;(七)当地党委政府制定的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八)财政预决算报表,有关单位的财务资料。 二、明确目的,确定审计内容。 (一)对党委领导干部应负主管责任的审计内容。 第一,从财政入手,审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弄清财政收、支的真实性,预算追加、预算调整的合规性,特别是要弄清由书记审批追加和调整的预算,核实任期内财政预算收、支目标的完成情况;审查财政负债情况,核实任前与离任时财政负债的增减数额,弄清财政负债的增减变动的原因;审查财政专项资金,特别是书记分管的专项资金及重点工程建设资金,核实是否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有无截留挪用、损失浪费现象,对扶贫资金、救灾资金、解困资金等特殊资金应作重点审计。 第二,审计税收计划的完成情况,弄清有无隐瞒或虚增收入、有无违规减免税收入的行为,按规定减免的税收是否落实到具体的被减免对象;弄清各级税收有无混级、混库现象。 第三,审计集中收费单位(即:收费局、收费办、收费中心),核实收取的预算收入是否全额、及时划解入库;有无将预算收入列作预算外收入;代管的预算资金、各专项资金是否真实、完整。 第四,抽审预算收入、预算外资金多的部门、单位(重点检查国土、建委、交通、国资、房管等),核实预算收入是否全额入库;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被审计对象有无违反规定以单位名义提供拆借资金担保、挪用公共财物或私自借贷资金,对外投资经商牟取私利等行为。 第五,审计当地党委、政府有无擅自决定,出台收费项目和收费政策,以及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核实所收资金的用途及使用情况。 第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对党委领导干部应负直接责任的审计内容。 第一,审计市(县、区)委办公室(即书记所在单位),核实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弄清书记本人有无借用公款、侵占公共财物等不廉洁行为;审查书记本人所在单位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审查配发的办公物品登记、管理及使用规定,有无超标配置、乱发办公物品情况。 第二,审计当地一些大的建设工程项目,特别是书记担任指挥长或组长的一些工程,弄清有无增加“农民负担”或“群众负担”,搞“政治工程”和“贴金工程”。 第三、审计党委领导干部具体负责指挥、领导、经办的经济事项,弄清这些经济事项运行中,党委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三、分清责任,客观公正评价。 要分清直接责任与主管责任、前任责任与后任责任、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工作失误与损公谋私这些界限。对审计核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已完成的经济指标,获取的一些荣誉、奖励,审计后应当明确并予以肯定,纳入党委领导干部的政绩之中,采用肯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对已查实的违规违纪事实、弄虚作假、骗取政绩、贪污受贿行为,或者权责不清、管理混乱、一意孤行、盲目决策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等问题,应当明确党委领导干部应负的经济责任,采用否定的方式进行评价;对一时难以定论的问题,一般应按实予以披露,采用写实的方式进行评价。 但在审计评价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非审计事项不得进行评价,比如推进企业改革、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维护社会安定、计划生育等,这些审计人员无法从会计资料、统计资料等经济资料中取证;第二,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不得进行评价,有的经济指标,未经核实,审计评价就不能引用“工作总结”、“述职报告”中的数据;第三,审计证据不足的审计事项不得进行评价,审计证据不足,证明审计事项的证明材料还不能成立,审计工作还没有完全到位,因此宁可舍之,也不作评价;第四,某些审计事项,要全面地、辩证地分析后再作审计评价,比如上级下达的一些经济指标,在下达时就过高,不切合实际,检查时未完成,但评价时就要全面、辩证客观地作出评价;第五,审计评价时切忌使用极端语言,慎用褒贬词汇,如“此次审计未发现被审计者个人有严重经济违纪违规问题”等语句,这种语句使用后,等于给被审计者给了挡箭牌,假如以后被查出了什么问题,就会影响审计部门的形象,再则审计评价重在摆事实,让事实说话,有问题就说问题,没有发现问题,就不说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