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业绩档案的对象 建档的对象是省公司委派、任命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事业单位、独立核算的办事机构、基建筹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厂长),省公司、控股公司、多经企业选派的总经理,以及上述单位自行委派的所属内部核算单位、控投公司、主办的多经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理。 二、设置业绩档案的主要内容 述职报告、企业概况、企业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企业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大的生产经营管理措施、企业或经营者个人接受表彰和被处罚情况、工程项目完成情况、当年对外投资项目及多种经营情况、当年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由于本人在职期间责任涉及的重大经济诉讼事项、企业安全指标完成情况、经营考核指标、职工收入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基本情况综合表、省公司审计部及社会审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及其他检查机构对企业和本人的经营行为审计情况、阅卷记录等。 三、设置业绩档案的步骤及方法 1、省公司审计部负责省公司任命、选派的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等单位经理(厂长)的经济责任(业绩)档案登记管理工作;省公司所属单位审计处(科)负责单位任命的内部核算单位、多经企业经理的经济责任(业绩)档案登记管理工作。 2、在翌年的三月份以前,由审计部门收集领导干部本人的述职报告,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填写和收集其他内容。然后,由任命单位的审计部门对经济责任(业绩)档案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实、确认。 3、上级有关部门对该单位进行审计、检查时,及时收集有关资料。 4、涉及到被立档人所在企业发生的重大事件,应随时进行登记。 5、领导干部职务升迁、工作调动时,应做到先审计后任用。业绩档案随人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