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权实现形式的选择思路 1.国有企业审计作为国家审计的重点来关注。 有关研究成果对此提出了有力的证据支持。其一,国有企业占用的主要是纳税人提供的公共资金,承担着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对其进行审计是国家审计的基本职责所在。其二,此方面的国际惯例是,大多数国家的国家审计都将对国有企业的审计作为自身的基本任务之一。其三,从经济发展战略和国有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力的角度,国有企业应作为国家审计的重点对象来思考。其四,从国有企业改革乃经济体制改革中心环节这一点看,国家审计也应将国有企业作为审计重点来关注。 2.通过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在国有企业审计上的职责权限,使两种审计协调配合,共同强化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 具体思路是: ①在对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上市公司)的审计目标上,国家审计可重点强调对企业财务(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计;而社会审计则可重点针对财务表达的公允性和财务信息的可信性。 ②国家审计要善于利用社会审计工作成果,减少或避免重复审计。 ③积极探讨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联合攻关的可能性与可行性。 ④对于国家控股50%以上(包括国有独资)和国家控股虽不足50%但拥有实质上控制权的非上市企业(公司),国家审计保留全面的必审权。包括财务(经济)活动和财务报表;而对于满足此种条件的上市企业(公司),国家审计保留企业财务(经济)活动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必审权,而把以企业账务报表的审计权交由社会审计去实施,但国家审计保留对社会审计质量的检查权。 ⑤对于国家不控股的企业,再划分部分(比如国家持股10%)作为国家审计有选择审计权范围,重点关注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其余部分完全由社会审计负责。 3.按照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战略,划分国家审计和社会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权的实施范围。 在有关国有企业分类改革战略选择研究中,有的学者提出将国有企业改革的模式分为四类,即:①提供公共产品的国有企业宜选择国有国营模式(公共性国有国营企业);②垄断性国有企业宜选择国有国控模式(垄断性国有国控企业);③竞争性大中型国有企业宜进行公司制改造(竞争性公司制国有企业),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将这部分企业改造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核心是确立法人财产制度,促进经营机制转换,使其成为以利润为目标,且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④小型国有企业宜放开搞活(小型国企)。 配合此种国企改革战略选择;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权实现方式选择可有以下思路: ①将公共性国有国营企业和垄断性国有控股企业作为国家审计的法定必审范围; ②竞争性公司制国有企业,可让位于社会审计,但国家审计保留选审和质量监督权; ③对小型国有企业的审计权则可完全授权社会审计来执行。 4.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审计的重点逐渐由财务合法性和合规性转向效益性。 应建立并实施“利润目标导向审计”和“投资报酬率导向审计”相结合的新型效益审计。事实上,国家审计的重点转向效益审计似乎已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5.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审计对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是国有企业承担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集中代表者,他们必须对国有企业的对外报告(包括财务报告)和经营活动(包括财务活动)全面负责并全面有效地履行其应尽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