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审计主体的确定 1.国有企业应由国家审计机关审计 首先,国有企业拥有大量处于存量或流量状态的国有资产,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其资产的经管情况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国家审计机关正是代表国家专司经济监督职责的,自然有权利和责任审计国有企业,这也是法律赋予它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在当前损失浪费现象、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的情况下,审计重点应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性及资源利用效率的高低,但脱钩改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受审计成本制约较大,很难达到审计目标,而国家审计机关却具有雄厚的实力,可以进行这类全面、深入、创造性和建设性的审计。 2.国有企业离不开注册会计师审计 随着资本市场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家不再是企业的唯一投资者,企业的经营者必须对生产经营全面负责,经营者的经管责任将日益受到国家、企业所有者、投资者、贸易伙伴、雇员组织等利益群体的关注和监督,而这种监督只能由独立的第三者———注册会计师,站在公正的立场来完成,并获得大家的承认。其次,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一样,都是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在筹资、投资和经营活动中,会产生许多特定的审计服务,如申请银行贷款时所需的财务报表审计,公开募集资金所需的近三年财务报表审计,国家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审计等等,诸如此类多样性的特定审计服务需要,只能由民间审计组织以个别契约的方式满足。特别是上市国有企业的定期财务报告。 二、国有企业审计主体的比较(见下表)
由此可见,审计机关和注册会计师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相辅相成,正好满足社会不同方面的需求,并能充分发挥各自在国家宏观及微观经济监督中的积极作用。 三、国有企业审计主体间的关系 国有企业同时接受两方面的审计,一方面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信性,保障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规范企业行为以及维护财经法纪,但是在实践中,无论国家审计机关还是注册会计师,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并不完全到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方面:审计空白。尽管国家赋予审计机关有审计任一国有企业的权利,也规定所有国有企业应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但事实上,由于我国国有企业数量太多,两者都较关注大中型企业,而忽略了许多小规模国有企业的审计,从而形成一块审计空白。 审计重复。许多大中型国有企业同时接受两方面的审计,由于都要涉及会计报表及资产、负债和损益,不可避免会有工作上的交叉,造成重复作业,既浪费了稀缺的审计资源,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监督不力。在经济转轨时期,会计信息失真严重。近年来,一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其可信性、可靠性差的案例频频曝光,审计目标难以达到,作为拥有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权利的审计机关,其监督明显不力。 可采取以下对策: 第一,通报审计情况。国有企业是审计机关与注册会计师的连接点,应向审计机关通报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也应向注册会计师通报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情况,以便沟通双方的工作,防止“空白地带”的出现。 第二,协调准则,提高效率。随着审计的发展,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在一些审计程序和方法上的共性会更多,协调准则可以提高双方的审计效益。同时,在审计同一国有企业时,应尽可能利用审计结果,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重复,及由此给被审计单位增加的负担;也可以联合审计,分工协作,各有侧重,成果共享,双方分别出具满足不同目的需要的审计结果。 第三,加强审计质量监督。由于两者所处地位不同,注册会计师依法应接受审计机关的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