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税收“提退”,应从税款入库和税款退库予以重点分类把握。 审计税款入库环节,应把握四点: 一、有无稽查代替征管入库?审计纳税人的申报纳税资料,要与税务部门登记的纳税人应征税额台帐和实际税款解库情况核对,进而与检查当年税收稽查情况核对。弄清税务部门有无以征管和稽查分离的名义,正常征管环节不管,有意以稽查环节代替,以稽查收入入库代替正常征管入库。 二、有无税种间的调节入库?现行县级财政预算,一般没将各类预算严格细划到很小的类别和项目。检查其执行结果,通常是以总收、支盘子算帐,以此论成败,并未深入分析各个预算类别、项目之间的增减变化。就是考察其增减变化情况,大多只是就统计报表上反映的情况,说说表象变化而已。这样,就为预算执行部门、单位提供了谋求自身利益的余地。税收项目、类别之间相互调节入库,由此得到方便。 三、有无税款异地入库和借钱、贷款入库?此类情况,要将解库税款数额、种类、纳税对象、纳税时间、划款方式结合起来审计。尤其是季度或年度末的大宗税款解库,要逐一甄别。 四、有无税款不解库?大致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税务部门违反规定,擅自开设税收过渡户,将所收税款存入过渡户,集中缴库,而不是逐笔缴库;年度终了,视征收任务完成情况,确定税收过渡户是否保留余额。如有保留的余额也不保留在过渡户内,而是通过银行某种结算划款方式转移到另一帐户上。但无论过渡户有无余额保留,税款存入过渡户所滋生的利息,大多是转入单位征收经费帐户内支用,而不是作为税款解缴入库。另一种情形是,甲地的纳税人到乙地从事短时期的经营活动,要按照规定在乙地申报纳税。乙地征收机关在其应纳税额上打折扣,名义上以保证金形式先收其应纳税款的一部分,不开具税票,待其经营活动终了,详细汇算,多退少补;实际上,乙地征收机关,将所收的保证金并不入税款保证金帐户,而是转入其经费帐支用。至于甲地的纳税人在乙地从事短时期的经营活动终了,乙地的征收机关是否还找其汇算应纳税额?只有天知道。 审计税款退库环节,应把握五点: 一、确定税款入库净额。即将应征税款帐户作为审计起点,依次审计已征税款帐户、上解税款帐户、税款存款帐户和金库存款帐户。整理上述帐户审计结果,并相互核对,确定税款应入库净额,同时取得当年税款是否足额征收,是否足额及时解库等情况。 二、以已经退库的数额为基础,进行总体匡算。审计各份退库单是否有银行(金库)、财政、税务等相关签章手续后,核对退库总、分类帐的记载是否有误。然后对照税款退库的比率,逐项和各税实际退库数额验算,看计算结果,是否和已征税款(帐户)或实际入库净额(金库存款帐户)一致。以某一全额计算退税的税种为例:如果按照规定的退库比率和实际退库数额换算的结果,与实际入库净额或已征税款额一致,则说明此项退库正确无误。反之,按规定的退库比率和实际退库额换算,其结果大于实际入库净额或已征税额,则是多退库;换算的结果如果小于实际入库净额或已征税额,则是少退库。换言之,不是全额计算退库的税种,将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应提退库比率,与实际退库额换算,所得结果,只能是小于实际入库净额或已征税额;反之,换算结果大于或等于实际入库净额或已征税额,就是多退库。三、审计代扣、代缴税额。此项工作,在整个税收退库审计工作中,业务量最大。如果征收机关的基础核算工作做得好,可以直接审核代征员代征各税数额及按规定提取的代征手续费数额。如果征收机关没有按代征员代征各税数额及应提代征手续费分类登记帐务,则只有分两步走。第一步,在征收机关的经费帐中核实领取代征手续费的人数、姓名及领取手续费数额;第二步,对照代征员姓名,按图索骥,对照税票,逐一登记代扣代缴税款票号、税种、税额。将实际按税票统计起来的代征、代缴税额和相应规定的提退比率,计算应退库数额。再将此计算结果与实际退库明细帐上的退库数额核对,计算结果与实际退库数额一致,则说明退库正确无误;反之,计算结果大于或小于实际退库数额,则为多或少退库。 四、审计税款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均要按其相应税种入库,并按滞纳金或罚款全额的7%计算应提退库额。但实际工作中,要注意检查征收机关是否将滞纳金或罚款与其相对应的税种合并计算应提退库额、是否因此导致多退库款? 五、审计稽查收入退库。通常情况下,稽查收入退库是按稽查收入全额的一定比例计算退库额,且比率比其它各税都高。审计此项退库额是否正确,要查阅当年全部税务稽查卷宗,并逐件确认当年实际稽查收入缴库数额;未落实完的稽查结论要逐项登记,以备下个年度审计时查阅。同时,还要检查上年度稽查结论未落实而延至本年的落实情况。据此,就能有效地防止征收机关以征管与稽查分离为借口,稽查收入由征管部门填票入库、不能区分征管入库和稽查入库,以稽查结论数计算退库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