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存货舞弊的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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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审计与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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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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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采购人员图谋私利,在物资采购供应中营私舞弊。有签订假合同骗取企业货款,或以假合同骗取预付款;有购买假冒伪劣商品,从中捞取好处;有内外勾结,暗算企业,拿“回扣”“佣金”;有的舍近求远,舍优求劣、舍廉求贵、舍计划内求计划外,舍国营求个体,牺牲企业和国家利益,谋求个人实惠;有的接受请客送礼,以原则作交易;有的搞人情买卖,订君子协议,明知上当不揭发举报,反与之同流合污,等等。例如,1998年对某厂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厂在进行生产线改造,基本建设中需要采购黄沙200余吨,附近国营建材门市部黄沙货源充足,价格适中,送货上门;许多采购人员不问津本地国营渠道,却向100公里以外的长江边上的个体淘沙户商购黄沙。后发现个体户对黄沙采购人员每吨“优惠”多达售价的40%,抓住了众多采购人员的心理,于是上门求购人员不绝,而国营门市却门庭冷落。

      2.以物易物,不结算不划账,截留利润,偷税逃税。如以生产资料串换生活资料,以生产资料对换其他生产资料,以生产或生活资料调换劳务和服务(如培训、旅行等);以生产的产品换取某些生活福利(解决子女入学、入托、住房、交通)等;由于产品交易不结算,不走账,摆脱了银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为偷逃流转税、虚减销售收入、隐瞒利润大开方便之门。

      3.采购成本弄虚作假,将买价和有关采购费用搞乱。主要问题是乱列采购成本,将运杂费、合理损耗费用、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应担负的税金等部分项目不置入采购成本,而将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将一些不属于采购成本的项目,如采购人员的差旅费、有关人员的会务费、通讯器材和通讯费用等计入采购成本;对购货的折扣作虚假处理,折扣费用未抵扣有关物资的采购成本,而是作为“小金库”或作为个人的隐性收入,对购入存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处理作假;或将增值税计入存货成本,虚增存货成本,造成利润不实,同时将之作为进项税额准备抵扣;或者混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混淆军品和民品、应税产品和非税产品、应税产品与免税产品、内销产品与出品产品的区别,多计进项税额;发生的采购退货时,有意将应冲销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增值税退还款作为“应付账款”、“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一方面多抵扣、少交税、另一方面虚增收入和利润。

      4.账外物资“小金库”,即将账内的一定比例的物资材料移到账外,置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体外,作为随时可供自己调用的物资“蓄水池”。主要的手法有:购进存货时即作生产费用或作为待摊费用,未使用便计入成本费用;回收的边、角、余、废料不入账;盘盈、捐赠的物资不作账;自制材料不入账;外发加工退回材料的余料不入大账;自用材料即计入成本费用,假退料和退库不记账等;积少成多、积小成大,账外物资“小金库”呈现滚雪球之势。

      5.监守自盗、虚报损失。即保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涂改账目、盗窃财物,或者虚报和夸大损失,将报损材料转移或贪污私分;冒领或假造领料单和发料单,盗窃物资,转移出售;或盗窃财产物资,将所窃物资成本通过短斤少两、克扣打折等手法,打入正常领料发料业务之中。

      6.移花接木“调包计”。将采购或库存物资进行调换,以次等品换优等品,以廉价物品换贵重物资,以劣质商品换优质商品,以旧商品换新商品,以坏商品换好商品;有计划、有预谋地对不同产品串档串规,混淆不同型号、不同产地、不同价格的物资,偷梁换柱,瞒天过海,以达到其违法乱纪之目的。

      7.虚列盘盈盘亏,隐藏盘盈,多报盘亏,或将盘盈盘亏长期挂账不作处理,或者按违法乱纪行为人需要,随意作账。如计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或将盘盈盘亏与物资储备中发生的非常损失或溢出金额相互冲销,不转出其相应的“进项税额”,以增加增值税的

      8.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作假,随意改变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以适应其需要。例如在材料价格普遍上涨的情况下,为了多计成本费用,虚减利润,将存货的先进先出法改为后进先出法,在材料价格下降时,以将存货发出计价方法调整为先进先出法;人为地多计或少计存货材料成本之机,通过多转或少转材料成本差异,人为地调整计划成本,调整当期损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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