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期货风险的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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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处:
财会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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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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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审计

      1.合规性审计。市场风险是由市价、汇率、利率等因素造成的,因此,审计人员必须对被审计单位对期货走势的估计加以审核,以保证其在金融期货市场上的投资并非是盲目或者出于个人目的的。可对理财部门提供的期货市场分析的基本资料加以审核,必要时聘请专家小组予以判断。

      2.确定被审计单位对金融期货市场风险的披露是否公允、充分。其首要问题是被审计单位采取的计量属性。由于金融期货只产生契约的权利或义务,交易或事项并未发生,因此被审计单位出于不同的持有目的可能会采取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进行计价。

      若一旦确认被审计单位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则需审核其是否在报表注释中披露了以下信息:①报告日金融期货的公允价值;②取得公允价值的方法;③取得公允价值过程中所适用的假设。如以历史成本计量或是出于时间、成本的限制无法取得合理的公允价值,也应在报表补充资料中披露此事实。同时还应披露与该金融期货公允价值相关的信息,如账面价值、实际利率、汇率和到期日等等。对于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可以通过致函期货交易所来得以证实,此种函证应取得积极的回答。

      此外,还应对风险程度进行测量,以进一步核实被审计单位的披露是否公允。先确认的受险部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①受险货币,主要存在于外汇期货交易中;②受险金额,即暴露在风险中的交易金额的大小;③受险时间,就金融期货而言,需视管理当局的持有目的而定。这样从质上辨清了测算风险中经济损失的标的,然后通过把握其决定因素在受险时间内的变动幅度即可衡量出市场风险的大小。

      二、金融期货信用风险的审计

      1.可靠性审计。在我国金融期货市场初期,期货交易所及期货经纪人的可靠性需加以核查。方法是调查与函证,具体应查明以下几点:①是否委托在国家批准开办的交易所内注册的会员单位(经纪公司)代理买卖,并按有关交易所和会员的规定办妥开户手续。②经纪公司是否为专业、专职经纪公司,具备专门知识,且财务状况良好。③被审计单位有无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亲属作为经纪人或与他人串通,以支付佣金等方式蚕食、侵吞企业资产的现象。④是否采用担保或抵押等措施或运用“对冲”来降低信用风险。此时应审核被审计单位在开设账户时签署的新账户资料表、风险说明书、客户契约(客户同意书)、转账同意书,以确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经纪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若有抵押或担保的还应审核有关文件。

      2.有关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审查。①在不考虑持有担保或者抵押品的情况下,金融期货合约的另一方不能履行其义务而带来的被审计单位在报告日的最大损失金额;②被审计单位取得担保或抵押的政策;③信用风险集中度的披露,即若只有一个债务人或只有一组有相同特征的债务人(其履行债务的能力受类似经济或其他条件的影响),可能引起的风险的披露。应注意,被审计单位的信用风险和金融期货合约的账面价值或公允价值密切相关,须对其进行充分审计,并需披露抵押或担保物品的净市价及其是否可以完全补偿可能发生的最大损失。

      三、金融期货交易其他方面的审计

      在审计过程中,应注意到由于金融期货存在着“杠杆效应”,再加上高风险性,故其重要性指标应提高到一定程度。另外,即使有了严密的内控制度,对金融期货交易的实质性测试也是不可缺少的,应加以足够重视。在审计抽样时也要相应扩大样本容量,如果企业从事的金融期货业务不多,就应逐笔进行实质性测试。另外,审计人员应尤为注意取得各种保护性文件,如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关于期后事项、或有损失的说明书及对金融期货交易专门出具的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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