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结构再造 1.国家审计机关由过去的国务院领导改为由人大直接领导。将国家审计机关由国务院领导改为人大领导,即实施立法型的审计模式,以加强对国家财政的审计监督,同时省级审计机关监督可与人大的监督更好地衔接起来,审计报告可报人大,直接对人大负责。 2.对省以下的审计管理实行派出制。对省以下的审计管理体制进行大改革,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撤销非省会城市和中心城市以外的中小城市及县(区)的审计机关,按大的区域划分为若干个审计管辖区,成立相应派出机构。这些派出机构规格要高,不宜多设,根据各省实际,少则设5—6个,多则设8—10个,与行政区划不重叠。这样,审计工作就可不受地方政府的干预,工作起来也比较超脱。 3.对内部审计组织结构进行重整。内部审计管理体制由现行的行政型转变为行业自律型解除政府审计对单位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的需要自主决定内审机构的设置。成立内部审计协会,各内部审计机构根据自愿的原则加入,成为内部审计协会会员,会员大会为协会最高权力机构。内部审计协会属于民间组织,主要任务是研究内审业务及理论;在政府与内审之间进行沟通,把基层内审存在的需要政府在方针、政策、法规、制度上给予支持和解决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反映上去,并提出改进建议;参与内审法规的制定,制定内审业务指南,开展各种内审专业活动,指导内审业务的开展;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师考试。 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是要从财务收支审计转移到内部控制制度评价和效益审计上来。企业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后,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通过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我约束,内部审计正是企业自我约束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4.调整社会审计组织体系。将会计师事务所全部改造为有限责任型或无限责任型(合伙制)的独立法人,以强化其法律责任感,减少审计中的随意性和舞弊行为。 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调整,形成一批规模大、技术力量强、知名度高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产生规模效益,增强其竞争力。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业务技术,使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逐步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二、环境再造 1.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机关需要一个内部组织集体研究审计业务中的重大事项,这样可以避免因领导个人偏见对审计事项处理的不公正现象的发生。审计委员会从人员构成和职能上与审计机关的党组不可等同,不能相互代替。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在审计机关全体人员中民主推荐产生,有审计机关领导,也应有审计机关的中层干部及一线审计人员;有党员,也应有民主人士;有业务人员,也应有纪检监察人员;必要时还可特邀非审计机关的成员临时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定期集中研究审计中查出的超过一定标准的违纪事项的定性及处理,以及经审计机关复核部门复查有异议的问题,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决定结果。这种由审计委员会来裁定重大审计事项的方式,可使审计处理更公正、更公开、更合理,也利于推动审计执法工作的民主建设。 2.建立审计查账、处理和执行相分离的机制,以形成内部相互的监督机制。具体办法是把审计查账人员、审计处理人员和审计决定执行人员分开,查账人员到被审单位实施审计查账,查账后将审计的情况及问题交审计处理人员,审计处理人员依据有关法规提出处理意见,然后形成审计报告初稿交复核部门复核,重大问题交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形成审计处理决定,决定下达后由执行人员负责落实,拒不执行交法院强制执行,并由执行人员写出被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的书面报告。 3.推行审计公示制。所谓审计公示制,就是对审计程序、审计内容、审计人员、审计对象、审计结果、审计处理、审计时间、审计目的、审计举报方式等向社会及被审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公开的制度。建立这种制度的目的,一是加强社会对审计工作的监督和约束,使审计更客观和公正;二是公开曝光一些审计中查出的违规违纪行为,充分发挥审计的威慑作用,使一些违纪行为能有效制止;三是为广大群众举报违纪行为提供方便,为审计查办大案要案提供线索。 4.设立审计法庭和审计检察室。审计机关如能加强与政府机关的配合和联系,是加大执法力度的有效办法。审计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联合行文要求两部门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几年来审计部门和检察部门也曾合作经办了一些案子,但从目前情况看,两部门联系还不够深入,不够紧密,如能合作成立一个联系机构,将更有利于打击违法乱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