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腐败审计是以防治经济腐败为目标,由独立的特定审计主体,运用专门的方略、手段和规程,对国家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犯罪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和防范的特种审计。它强调查处与防范相结合,并以防范为主。经济腐败审计采用腐败风险导向审计模式,即以具有审计价值(发生贪污腐败可能性较高)的疑点线索或移交的案件为起点,确立审计项目,安排特种审计查证,实施以审计机关为主,纪检监察、检察等其他监督部门全程紧密配合协作的审计查处,并适时进行内部控制分析评价,提出完善内控机制建议。 一、开展经济腐败审计的意义 1.开展经济腐败审计有利于充分履行审计反腐倡廉职能。在认识上,有些人把查处腐败和经济犯罪案件当作审计的基本职责的意识还比较薄弱;在组织上,尚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在具体工作中,尚缺乏有效的手段。因此,国家审计机关要充分履行审计反腐倡廉的基本职能,必须将散存于各审计类型(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等)中类似于国际“舞弊审计”的监督职能加以集成优化,创建经济腐败审计的专门类型,设立专门的经济腐败审计机构,组织专门力量,研究有效方法,采取专门的审计方略,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工作。 2.开展经济腐败审计有利于提升反腐防腐监督体系的整体效能。反腐防腐监督体系主要包括人大监督、政党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专业部门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方面,但每种监督都存在各自的特点和局限性,客观上需要各种监督主体在监督职权、监督责任和监督效果上有机匹配,方可达到有效防治腐败的目的。而开展经济腐败审计就是一种提升反腐防腐监督体系整体效能的有效手段,这是因为,经济腐败审计作为审计的一个基本分支,对审计范围内的一切事项,不论有无问题,有什么性质的问题,都应该而且可以进行审计。同时作为审计反腐败的专门种类,又运用专门方略、手段和规程,既可对有确凿证据的腐败风险较高的事项立项进行特种审计,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优势、经常性审计积累的信息优势以及审计环境优势,又能有效开展其他监督形式力所不及的疑点线索审查和案件查证工作,从而大大提升经济腐败监督体系的整体功能和效果。 二、开展经济腐败审计的可行性 经济腐败审计与财政财务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的区别和联系显而易见:它与财经法纪审计的关系体现在,前者强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检查中的防范作用,而后者一般为事后查处;它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关系体现在,二者都在不同程度上立足于从源头和制度上防治 腐败,但二者在审计目的、性质、手段、依据等方面相去甚远,前者具有后者无以比拟的防治腐败效能。因此,经济腐败审计作为独立的审计类型,独树一帜,不可替代。它与近些年国际上出现的“舞弊审计”相似,是防治腐败的特种审计劲旅。 据统计,1999年全国审计机关共审计发现(或查处)各种违法犯罪案件线索1458件,而1994年到1998年间,5年合计仅为2144件。如果开展经济腐败审计,力度必会更大,效果必会更加明显。可见,开展经济腐败审计事在必行,行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