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关于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进行跟踪审计的通知(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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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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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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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从2000起,各派出审计局要把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部门)的政府采购作为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预算执行情况年中和年度审计中加强审计监督。审计情况列入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报告。必要时可组织开展对各部门政府采购的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二、各派出审计局对各部门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对其计划的编制、采购预算的制定、招投标活动的开展、采购合同的履行等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对各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应对其采购行为是否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查,同时,可根据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对一些重点环节进行审计。

      审计事项涉及有关单位的,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可向集中采购机关、供应商和代理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等进行调查取证。

      三、各派出审计局应以各部门政府采购资金运动为主线,进行跟踪审计。审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情况。主要审查各部门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将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都按规定报送集中采购机关统一采购,有无未经批准自行采购的问题。

      (二)采购资金的筹集和管理情况。主要审查采购资金来源是否合规,有无挤占、挪用其他专项资金的问题;集中采购项目的资金是否及时划入政府采购专门账户,由集中采购机关统一支付。

      (三)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主要审查选择的政府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问题;实行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招标文件的编制和招投标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主要审查采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以及采购预算的要求;采购机关是否认真履行采购合同及不履行采购合同的原因;采购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

      (五)政府采购新增国有资产的情况。主要审查采购物品是否经验收合格并按规定及时登记入账;采购物品的使用、报废等有无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问题。

      四、审计中发现各部门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应按照《招标投标法》、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国管局《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五、各派出审计局审计发现政府采购中的下列情况应及时向署报告:

      (一)采购机关、供应商、代理采购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相互串通、泄露标底、行贿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导致采购无效或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或刑事责任的;

      (二)正在进行的政府采购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需要立即制止和处理的;

      (三)导致政府采购无效的其他问题;

      (四)影响政府采购效益的主要问题,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其他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

      六、署名业务审计司在开展有关部门预算执行审计、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和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等项审计工作中,也要将被审计单位的政府采购作为一项审计内容,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审计监督。

      各单位在政府采购审计实践中,要积极探索,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审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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