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收会计总帐、报表与待征税收分户明细帐反映的上年结转欠税数不符,总帐、报表比待征税收分户明细帐少反映企业欠税。 2.税收会计未如实反映税务稽查的查补税金,少计应征、待征税收。 3.税收会计少反映或将企业申报纳税额作零处理,少计应征、待征税收。 4.税收会计“待征税收明细帐”反映的企业欠税数与企业会计“应交税金”科目反映的应交税金(欠税)数不符,税收会计少计企业欠税。 5.税务部门违规审批或不经审批,将企业“待征税金”调帐转入“待清理呆帐税金”,造成少计“待征税金”,多计“待清理呆帐税金”。 6.税收会计未将经税务部门正式批准的减免税金纳入会计核算,少计企业减免税金。 7.税收会计在汇总下级税收会计统计报表时,少汇总应征、待征税收数,人为地调节应征、待征税收。 8.税收会计采取年底将已征税款退库,次年初再入库的方式,调节税收进度。 9.违规向企业征收“过头税”,或年底由财政、税务部门借款、贷款、集资缴税,以完成当年的税收任务,造成入库税收失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