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请问,国家审计机关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目的是什么? 袁:《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审计机关应依法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和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当前的上市公司一般都是由表现优良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其中都涉及到国有资产所有权占有形式的变化和国有资产使用权的转移,因此有必要通过审计监督来盘清家底,摸清企业资产负债及损益情况,保证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增值。其次,是对公司上市后的运作过程进行监督,如募股及配股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再就是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广大股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审计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记:您认为对上市公司审计应注意把握哪些方面? 袁:第一,要审计公司改制及上市的真实性、合法性,是否有伪装和违规包装上市的行为;第二,要审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和股本到位情况;第三,审查募股、配股资金的使用情况,有无违规使用行为;第四,审查资产、负债、收入、利润的真实性,重点审查利润是否有“水分”,通过审计还其真实面目;第五,审查公司运作的规范性,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来检查上市公司在资本运作、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第六,审查上市公司经营的合法性,是否有违规经营、偷漏国家税收和侵占国有资产等行为。这些都是应该重点注意和把握的方面。 记:上市公司审计的难点在哪儿? 袁:首先是国家对上市公司管理的政策、制度复杂,特别是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等,都给审计人员开展业务增加了难度。其次是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由于缺乏统一可供操作的指导意见,就为“包装”上市、粉饰业绩提供了可乘之机。作为政府审计有必要对上市公司初始情况审查清楚,因为由此而逐步滚动下来的问题会直接影响到审计的年度报表。若舍本逐末,避开这一难点,既无法查实公司真实情况,也会加大审计风险。 在关联交易方面。一般而言,上市公司至少产生四种关联方关系:即以股权为纽带形成的控股关系、以购销为纽带形成的购销依赖关系、以资金为纽带形成的资金借贷或担保关系、以人事为纽带形成的人事交叉关系。这些关系容易产生一些弊端,因为它们渗透到公司行为中后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往往通过其可以达到转移利润、偷逃税费、侵占资产、虚构业务等目的。因此关联交易既是审计的重点也是审计的难点。 在信息披露方面,信息披露是否公开、及时、真实和充分也是判断公司运作是否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形式主要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披露不及时等,其目的大都是为了逃避监管,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但是在审计过程中,如何根据有关规定收集资料,发现披露中的问题,从而进行处理和处罚,往往又是上市公司审计中的一个比较难以操作的问题。 记:那么上市公司审计与一般的企业审计项目比较而言,有什么不同之处? 袁:总的来说,上市公司审计比一般企业审计项目要复杂,难度要大。首先,从审计依据看,上市公司审计除了资产负债部分审计与一般项目大致相同外,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主要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及交易条例》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一些规定来进行审计。其次,审计的范围更广,内容更复杂。不仅要全面审计所需的会计资料,还要仔细查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重大会议记录、决议、文件及对外公告的重要事项。在对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的基础上,还要对企业改制设立、资产评估、股票上市、募股配股资金使用、收益分配、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盈利预测等的真实情况进行审计。此外,上市公司审计报告的撰写、审计手段和方法的运用及审计风险的承担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记:我们都知道,上市公司每年都要公布由CPA审签的会计年报,那么作为政府审计与社会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的年报审签有什么区别?侧重点有没有不同? 袁: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对上市公司的审计,就审计的基本内容和技术方法而言有很大部分是相同的。两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法律地位的不同,前者是一种鉴证性审计,而后者则是一种强制性审计。 同时由于审计立场、职能、依据、与被审单位的关系及审计结果处理的不尽相同,因此在审计时的侧重点也就有所不同。中介机构以服务为主要目的,通过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审计、验资、评估、审核、出具年报等工作提供有偿服务,发表的审计意见无强制性作用。政府审计主要就是行使审计监督权,它从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全面监督,其审计报告还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做出的审计结论必须执行。特别是政府审计对侵占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查处,而中介机构对此无权也无力处理。同时由于存在利益互动关系,一些中介机构也有违反职业规范而丧失其公正立场的行为,这点恰恰也是政府审计依法监督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