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人人“过关”的问题 有的同志认为,既然是一项制度,人人都应该过审计这一“关”,觉得只有这样才公平合理。其实,这种想法尽管出发点很好但很不现实。云南省政府第90号令第六条规定:“领导干部任职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说的是“应当”而不是“必须”,说明省政府是考虑了量力而行问题的。为此,有人主张任职审计的范围应限定于直接从事经济工作和直接领导经济工作的领导干部及国有骨干企业的领导人员。也有人主张县长、市长、乡(镇)长暂不列入任职审计范围,觉得“审什么”难以界定。笔者认为,范围不一定非要缩小,要普遍要求但应突出各方面的重点,不搞人人“过关”。只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起到警示作用即可。问题的关键在于政府领导尤其是主管审计的政府领导和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能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照顾一般。尤其要突出热点行业、重点单位的干部,以及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干部。另外,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审计机关协调关系。审计对象要有重点,有选择。 二、审计时机的把握问题 1998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等五机关的联发文件规定,至少要在离任前两个月委托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其初衷是凭审计论政绩,凭政绩用干部。但是各地基本上没有按此执行,先离任后审计的多。省政府90号令第七条规定:“对调任的干部,先审计后离任;因特殊情况先调任的领导干部,调任后审计。对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的领导干部,可以先审计后离岗,也可以先离岗后审计。”这些规定很活络。在审计时机的掌握上,先走一步的山东省荷泽地区针对干部调整既要增加透明度又要注意保密的要求,摸索出一些可行的做法。但目前有的人认为,只有先审后离,审计才有威慑力,否则就是“马后炮”。由于审计力量有限,加之干部调整是经常发生的事情,不可能一一及时地实施审计。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责任审计是“一剂良药”但不能“包医百病”,只是一种措施和手段。 三、不同类型的领导是否应有不同的审计内容的问题 虽然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有不同的审计内容。但所规定的审计内容基本上是为管理微观经济活动的部门和企业领导人设置的。对宏观管理(或负有综合经济领导决策责任)的领导人———如县长、市长、乡镇长等到底应当审些什么,缺乏应有的针对性。按规定任职审计既要对人,又要对事;既要审计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又要评价领导人的经济责任。笔者认为,对县市长、乡镇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应通过对任期内主要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含财政预决算)的真实性审计,以及投资决策和制定政策的效应,以及个人有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等方面的综合性叙述,来明确其经济责任,作出综合性审计评价。对于那些惯于玩数字游戏,搞虚假政绩,虚报浮夸骗取荣誉者予以披露。此外,对于兼任职务和对下属单位事务管得具体的情况,应具体分析,对审计内容酌情进行延伸,以确保审计结果全面和客观。 四、对违纪违规事项的处理、处罚的问题 有人认为,任职审计的落脚点应当是明确领导人应负的经济责任,觉得现行的做法未突出“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这个主题,也有违“依法独立审计”这个基本要求。因而主张审计完毕后只向政府或委托机关报送综合评价报告,不必多头汇报乃至协调后再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报送政府或委托机关。主张对审计发现的违反财经法规要予以审计处理、处罚的由审计机关独立进行,不受其他干扰。也有人主张,凡是进行任期审计的事项均不作审计处理处罚,仅只是通过审计查明领导人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并作出综合评价,向政府或委托审计机关报送审计结果(即审计报告)。笔者主张第一种做法。 五、如何防范和降低审计风险的问题 由于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提供不全则责任不在审计,但如因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或因自身业务水平所限,未能发现已提供的会计资料中的重大错弊,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则要承担相关的审计责任。如某县审计局对某乡长进行任职审计,没有发现什么重大问题,但没过几天该乡长被检察院批捕,一时间社会上议论纷纷,审计组的同志和审计局领导感到很委屈。结案后方知其主要问题是受贿,手段隐蔽并且在账面上不可能反映,因此没有揭露出该乡长的犯罪事实,主要责任不再审计人员。但也有“小金库”问题,审计人员没有认真追查,致使这方面的违纪问题“滑”了过去,因此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承担审计风险。 笔者认为,为了防范和降低任期审计的审计风险,除了要坚持常规审计的会计资料承诺制、法定程序化,审计质量内部控制等制度和措施外,更为重要的是要坚持好四项制度:一是审计责任追究制度;二是重大事项汇报制度;三是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四是联合外调制度。 六、各类审计力量协调配合的问题 笔者认为,审计机关委托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要求他们按统一要求操作,审计结束后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审定后出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最后将结果报政府或委托机关,其费用由审计机关按事先的《业务约定书》支付,经费来源列入专款预算。 七、如何进行审计综合评价的问题 笔者认为主要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紧扣该领导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不要超越审计的职能去对领导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公关能力、干群关系以及非任期内的业绩等进行评价;二是客观明确地界定该领导人应负什么责任,对于财政财务收支以外的和尚未查清的问题,以及不好定性的问题,要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反映、咨询,必要时要向政府和委托机关书面报告或请求,而不宜直接进行评价;三是要充分考虑影响领导人业绩和责任的各种因素,评价时不要脱离具体的历史条件,对于事实不清、审计证据不充分或拟移交的事项不进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