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内审能否从事经济责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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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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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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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部审计作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问题

      目前审计理论界和实务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解:

      “多主体”论。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即审计人,是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审计机构以及乡镇政府设立的审计站(所)。”

      “两主体论”。持这种观点的同志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是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组织。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由各级国家审计机关成立专门职能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具体负责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和管理。如果审计机关认为有必要,可以依照有关法规,组织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并对其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可以对其审计机构进行检查、审核。”

      笔者主张,只有审计机关才能成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不宜直接将部门、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列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但当审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由审计机关委托部门、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部门、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后,成为审计机关派出的一个审计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开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委托内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规定,投资决策权是企业领导人员享有的经营管理权限之一。从我国企业集团发展的实践看,由于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及集团下属的各级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不断对外进行投资设立新公司,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少则数十家,多则几百家。

      与企业集团的成员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的趋势相反,我国各级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力量却呈不断减少的趋势。在1998年开始的新一轮政府机构调整过程中,各级政府审计机关的人员编制普遍压缩45—50%。在纳入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子公司数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审计机关要提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质量,减少审计风险,必须加强对纳入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子公司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检查。

      面对现实,审计机关在开展企业集团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授权比较熟悉情况的企业集团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要求,对集团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出评价,是一种比较可取和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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