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任务加重 首先是审计内容增多。一方面要搞好传统的经费保障审计。主要是指对经费计划的制定、经费领取、使用、报销全过程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杜绝经费浪费和不正之风的发生。另一方面要搞好合同审计。包括饮食、商业服务、医疗、营房建设及物业管理、用车、物资采购等方面的合同。其次是审计的对象越来越复杂。推行社会化保障后,被审计单位的范围由以军队为主变成了军地二者并重,不仅包括军队内部与社会化保障直接相关的军需、卫生、财务等部门,还包括涉及到服务供应保障的地方单位和政府机关事业单位,比如饮食、物资、商业、工建和运输等企业和相关的工商、税务、物价等职能部门。同时,社会化保障审计不但要审钱还要审物,更要注重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诸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监督。 (二)处理与地方被审计单位关系的难度增大 例如在采购过程中,应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把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不能盲目地压低价格,否则就容易造成“以次充优”、“偷工锦料”,直接导致商品或服务质量的降低,进而使整个社会化保障的效益下降。再者,要顺利地开展社会化保障审计工作,离不开地方政府及工商、税务、物价等职能部门的支持与配合。 二、可采取的主要对策 (一)树立“大审计”思想,最大限度地利用地方审计资料 所谓“大审计”,就是现有军队审计部门在发挥职能作用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方式或手段,利用军队和地方的各种审计资源,为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审计服务。 利用地方审计资源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部分授权。即军队审计部门将审计项目的一个或几个方面、一个或几个项目授权给地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来完成。 完全授权。即军队审计部门就某一审计项目完全委托地方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机构来完成。组成综合审计组。即由审计部门的人员担任负责人,抽调或聘用地方审计人员组成综合审计组。 (二)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创造良好的审计法律环境 其具体设想如下: 国家方面首先应在《国防法》中增加有关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条款,以法规的形式明确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是军队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商也是战争动员的重要对象,其中各个主体的行为都要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都要受法律的约束。其次应在《审计法》中明确社会化保障审计对象、内容、程序、评价的标准、审计结果的处理等条款。 军队方面应就社会化保障的具体问题做出规定。首先,应明确社会化保障审计所依照的标准。一是社会化保障必须是在不降低或不影响军事效益的前提下提高经济效益。保证“打得赢”是根本,具有经济效益是改革的动机。二是军队应与服务商明确职责划分。职责的划分应坚持便于部队快速反应和有利于发挥编制战斗效能的原则,如军队可拥有一定程度直接命令和控制服务商的权力。三是服务商必须具备胜任保障的能力。一方面应具有必备的服务能力和连续性的专业知识,另一方面必须具有保障突发事件的能力,服务商应有扩充能力以满足高峰状态的需求,平时应具有一套完善的应急保障方案。其次应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里增加有关军队后勤社会化保障的条款。一是明确整个社会化保障改革工作必须接受审计监督,各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二是明确社会化保障审计的目的、内容、方式方法、程序和处罚的依据等。 (三)着眼发展,建立一套灵敏的社会化保障审计信息系统 社会化保障审计信息系统的设计要求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功能完善。应具备信息查询服务、数据采集、数据通信、组件安装以及信息服务软件其它应具备的功能。其次是结构合理。应采用开放式的体系结构,以业务为主线实现即插即用,同时还应注意与其它装备、经费、物资核算系统的资源共享。再次是技术先进。设计时应注意用近几年流行或新创造的系统集成技术,采用数学模型和智能记忆等方法,以适应系统和军事经济不断发展的需要。 社会化保障审计信息系统应能提供以下信息: 首先应能直观、全面、系统、准确、及时地反映军内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情况,预决算和标准制度的执行情况,人员装备实力情况以及资金的流动占用情况。其次应能快速准确地反映市场资源的情况、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服务商的总体实力及信誉等级、市场走势、相关法规及内容的变动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