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需要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2.审计机关接受委托,按审计工作程序,向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本人。 3.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企业领导人员应按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 4.审计机关通过对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审计,分清企业领导人员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5.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6.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根据审计情况,对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做出相应审计处理,同时对企业领导人员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