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需要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人民政府的意见,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向审计机关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审计机关依法实施审计。 2.审计机关接受委托,按审计工作程序,向领导干部所在部门下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3.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要求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应按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 4.审计机关通过对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审计,分清领导干部本人应当负有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5.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6.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根据审计情况,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做出相应审计处理,同时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同级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