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解决企业领导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三个问题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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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计信息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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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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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坏账损失由哪一任承担的问题

      由于应收账款发生时间在不同企业法人代表任期内,由此而产生的坏账损失应由哪一任企业法人代表承担,存在着不同意见。

      任期内发生的应收款在任期内发生坏账损失,虽然没有作呆、死账处理,但实际上已不能收回,如债务人单位倒闭,或债务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判刑,或债务人死亡、逃跑,或超过有效追索期限等,无论采用直接转销法还是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都应由现任企业法人代表承担经济责任。

      上一任企业法人代表发生应收账款在当任内发生坏账损失,如采用备抵法处理坏账损失,应由当任企业法人代表承担经济责任,因为上一任企业法人代表预先估计了损失,并计提了坏账准备金,至于坏账准备金是否提少了,则另当别论。如采用直接转销法处理坏账损失,其坏账损失的经济责任由哪一任企业法人代表承担,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应由上一任企业法人代表承担经济责任,因为这是上一任法人代表发生的应收账款。第二种意见是,应由现任企业法人代表承担,其理由是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由现任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当然有义务组织催收应收账款,如应收账款没有催收回来而发生坏账损失,应由现任企业法人代表承担经济责任。

      我们倾向于按第二种意见处理。如按第一种意见处理,会使现任企业法人代表认为前任留下来应收帐款发生的坏帐损失与自己经济责任无关,从而不关心催收工作,这样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长期投资损益如何计算的问题

      企业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损益比较容易确认,而其他投资(一般是指联营投资)因投资时间的不同而确认由哪一任企业法人代表承担就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

      任期内发生的长期投资在任期内发生损益,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损益,都应由现任企业法人代表承担经济责任。如采用权益法核算,应按联营协议或投资比例承担盈亏,并计入本企业的盈亏。如采用成本法核算,经常会发生联营企业实现利润不是当年分配给投资者,联营企业发生亏损可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在后五年利润中税前弥补而不由投资者立即弥补。根据这一实际情况,无论联营企业是亏损还是盈利,应按联营协议或投资比例承担盈亏,计入任期内的任期目标,账务上不作处理。

      上一任企业法人代表发生的长期投资在现任内发生损益,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核算长期投资损益,其经济责任由哪一任企业法人代表承担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应由上一任企业法人代表承担经济责任,因为长期投资项目是上一任企业法人代表选的。第二种意见是,应由现任企业法人代表承担,其理由是一切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由现任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当然包括长期投资项目的管理。我们倾向于按第二种意见处理。

      存货商品潜盈潜亏的计算问题对存货商品(如账实不符、变质失效、或因技术进步更新换代而被宣布淘汰的产品或零配件)潜盈潜亏计算问题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离任者生产或采购的存货潜盈潜亏应按接任者经营期间实际销售额再减去仓储费用和利息支出来计算,其理由在于存货是上一任法人代表遗留下来的。第二种意见是,离任者生产或采购的存货潜盈潜亏应按离任者和接任者交接工作时的当时市场销售价格(正常销售的存货一般采用上月平均销售价格,因变质而降低使用价值的存货可适当降低销售价格)计算销售差额,再减去仓储费用和利息支出来确定。

      离任者交给接任者的存货不可能一天全部销售出去,其存货仓储费用和利息支出如何计算更合理?我们认为应按该企业存货周转来计算平均储存天数,再计算出仓储费用和利息支出。

      根据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为有利于加强存货的保管和销售,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我们认为按第二种意见处理较合理。如按第一种意见处理,一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做到,因为只要离任者留下来的存货没有销售完(一般需要1—2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其存货潜盈潜亏就无法确认,离任审计报告也就不能及时地写出来;二是离任者留下来的存货什么时候销售、以多少价格销售都由接任者决定,而其盈亏则由离任者承担,显然不符合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也不利于企业存货的保管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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