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家审计、加强对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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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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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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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在21世纪中,应当从立法上明确:凡是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不论国有资产是否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都应当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

      其好处至少有三条:一是只要有国有资产的企业,一律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保持审计面前“人人平等”,有助于真正实现国有资产的控制力;二是健全制约机制,增强企业信息透明度,有利于促进企业合法经营,保障国有资产及整个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三是避免出现恶意将国有资产处于不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削弱国有资产控制力的现象,使国有经济实现形式多样化并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

      关于对没有国家资产企业的审计,理由主要是:我们不否认审计机关应当也能够代表所有者对经营管理者进行审计。同时我们更应看到,国家审计机关在我国属国家行政机关序列,是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范围之内,只要是能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权力的地方,无论有国有资产的企业还是无国有资产的企业,都应当接受作为广义国家行政管理权力一部分的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如果这仅仅是推理,再具体一点,采用类比的办法,看看国家其他行政机关横向的情况。对无国有资产的企业,国家税务机关要征税,国家标准、商检机关要监测,海关要进行监管,为什么国家审计机关就不可以进行审计呢?

      国外审计机关一般是不对无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审计,这只是约定俗成的职权设定问题,并不意味着不应该审计,更不是说就不能审计。

      如日本、马来西亚、斐济、沙特阿拉伯、以色列等国,各自的审计法规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上都提到,审计机关有权对某些非国有经济单位有选择地进行审计。丹麦实际做法是,对人员达到一定规模或销售额达到一定数额的非公有制企业,国家审计机关要对其税收等情况进行审计。再比如美国佛罗里达州迈阿密市所在地的县审计局,对三类非国有经济单位进行审计:一是承租国有资产的单位,如机场餐饮服务设施的承租商;二是经营公用事业的单位,如电讯电话公司;三是需缴纳贫困人口住宅建设附加(费)的商业企业。

      在我国,对无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国家审计,事实上许多地方审计机关早已付诸实施,而不仅仅是有无道理或是否平等的问题。有的以地方政府交办事项的名义,有的是应非国有经济单位本身的要求进行的。还有国外的一些机构对中国的援助,本应按照国际惯例聘请社会中介组织———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但这些外国机构更信任的是我国的审计机关,因此提请国家审计机关对其援助资金及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再从客观情况出发,经济秩序混乱、会计信息失真以及大量违法违纪的问题,在无国有资产的企业表现得更为严重。这是我们不能不承认的事实。不应当允许这种真空地带的存在,应当拓宽国家审计的范围,开展对所有企业包括无国有资产企业的审计,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独立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以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

      在21世纪中,为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内容和方式上作出调整和改进。

      首先,要调整审计的重点和内容。面对众多的企业和纷繁复杂的内容,一是不能平均使用力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定期审计制度,保持国家审计的威慑力;二是在审查真实性、摸清家底、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上,要注重对合法性的审计,突出抓重大违法违纪问题,以维护经济秩序;三是要在审查资产质量的基础上,注重效益性的审计,为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四是要从国家税收、国家财政、社会保障及企业的社会责任、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注意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建立强大的国家财政和可持续发展服务。

      其次,要做好利用和监督社会审计的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在一定程度上与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是一致的。而且,按照审计法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所赋予审计机关的职能,审计机关要对社会审计质量进行监督。这就决定了一方面审计机关有利用社会审计成果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在加强监督的基础上,不仅能保障或促使社会审计质量的提高,而且在利用社会审计成果方面更具现实性。在实际运作上,审计机关可以事先提出一定的要求,事后通过抽查其工作质量来利用其成果;在社会审计组织真实性审计基础上,审计机关更多地关注对合法性、效益性、企业对社会责任、环境保护及可持续发展的审计等。

      再次,要注重为宏观调控服务。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质量的监督和审计成果的利用,实质上是优化审计资源的配置,已经使两个组成部分形成一个整体,发挥着系统功能。为了充分发挥系统功能,审计机关除按照法定职权作出处理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审计发现普遍性、倾向性问题促进建立制度;对于有明确制度规定,但屡查屡犯、反复出现的问题,要从全局指导上分析原因,调整和完善制度。通过向政府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提出审计报告,为政府宏观管理决策提出建议、推动管理部门改进工作,对被审计单位作出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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