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如山东某单位截留所属企业上缴的延伸服务收入、承包利润等2700多万元,全部存放帐外,用于向职工发放奖金、补贴。再如某企业所属7个单位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达9700多万元,其中的一个单位自1996年以来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达5300多万元,严重扰乱了国家经济秩序。 二、巨额资金收付活动未在会计帐内反映。如山东某单位为掩盖资金收支真相,获取高额利息,自1996至1998年,在未做任何会计记录的情况下,先后从银行存款户转出资金7140万元,分别转存到个人储蓄户、定期存单以及所属“三产”银行帐户,用于支付职工集资利息等,帐外滞留时间最长达两年以上。 三、避逃国家税收。如某公司以广告费的名义,向某单位支出赞助性款项2500多万元,未进行纳税调整,漏缴所得税800多万元。某企业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之外发放误餐费,多提职工工资和工资性支出8.3亿元,及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节利润计2.11亿元未作纳税调整,少缴所得税3.37亿元。四、抽逃注册资本金。如某公司1997年7月,用2888万元注册成立了某单位,该单位成立仅6天,该公司便将资本金全部抽回。该公司为使投资项目享受减免税政策,与香港某公司共同注册成立了中外合作某酒店,1999年6月,港方投入资本金3693万元到位后,该酒店于当月在不减少外方投资帐面金额的情况下,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将外方投资转出。 五、违反国家价格政策,获取非法收入。如某单位自1998年以来,在国家定价的基础上,采取价外加价的办法销售某产品,获取非法差价收入5700多万元。该单位一公司通过办理业务,累计向地方企业非法收取差价收入1.2亿元。 六、走私犯罪。如山东某单位管辖所属的一免税店,向海关申报核销的进口免税香烟,只占其实际销售数的48%,少报核销近3万条,价值18万美元。后经海关查实,给予该免税店没收走私赃物、罚款130多万元的经济处罚,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