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户因素 (一)业务性质。注册会计师除了提供一般的报表审计业务外,还可应客户委托进行检查、执行商定程序及编制财务资料等工作。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被要求执行对财务资料提供某种适度可信程度的程序,是较财务报表审计所提供的可信程度为低的一种约定。检查主要由分析性复核与询问等程序所构成。商定程序是注册会计师为适应委托人对具体资料的需要而商定的,对单个的财务项目数据、某一个财务报表或一组财务报表所执行的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对发现的事实报告不提供可信性断定。编制财务资料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按约定要求所编制的财务资料。这一业务不要求注册会计师表示任何可信性。很显然,上述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工作量、素质要求以及审计风险,因而为了弥补成本支出并提供风险补偿,应当收取不同的费用。 (二)行业类别。不同行业的客户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注册会计师只有在对被审计单位所在行业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才能制定合理和适当的审计计划,恰当估计审计风险,为审计定价确定准确合理的依据。 (三)以前年度审计情况。若客户是首次接受审计,则意味着较大的工作量和审计风险,需要较多和较高层次注册会计师的参与。若客户以前年度接受过审计但为不同的事务所审计,则注册会计师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审计资料显示以前年度的审计符合独立审计准则要求,且出具的是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则可合理地确信本年的审计业务将依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在保持应有的审计关注的前提下执行较为简单的审计程序,从而可以适当降低收费。若出具的是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则意味着存在较大的审计风险,需要增加审计工作,定价应当提高。若以前年度的审计业务执业水平较差,或未曾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则表明存在着较大的审计风险,定价应当提高。若以前年度是由本事务所审计的,并且出具的是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则可降低定价。如果出具的是非无保留审计意见的报告,且欲继续与客户保持业务关系,则应提高定价。 (四)规模及运营状况。客户经营规模庞大,分支机构繁多,业务范围广泛,交易性质复杂,法律规章纷繁,或有事项众多,则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并执行较多的相关程序,而且审计风险也较高,审计定价就应提高。若此时客户经营业绩不佳,则其存在着隐瞒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粉饰伪造相关会计信息和辅助资料的可能和动机,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量和审计风险进一步增加,审计定价就应相应提高。 (五)客户内审情况。若客户具备独立性较强、运作有效的内部审计部门,而且经注册会计师检查合理地确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则可在保持应有的审计关注的情况下适当依赖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从而减少工作量和审计风险,定价可以相应降低。反之,审计定价就应提高。 (六)其他业务。当前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个主流趋势是业务收入更多地来自非审计业务,包括税务代理、管理咨询等可利用和发挥注册会计师较高的综合能力的服务项目。因为此类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掌握了客户的内部信息,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因此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审计定价可适当降低。 二、自身因素 (一)审计人员。对业务的审计风险和所需要的注册会计师的层次水平及其工作素质,是否需要利用本事务所以外的其他会计师或相关专家的工作,都将其作为定价的依据之一。 (二)审计资源。一般而言,事务所大都以审计业务所用时间量作为收取审计费用的标准之一。审计时间不仅应考虑外部审计时间,还要考虑事务所进行审计质量控制所进行的内部复核时间,客户或有事项和期后事项所导致的或有和期后审计时间。此外,为了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形成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审计人员需要耗用大量的审计资源来获取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执行恰当有效的审计程序。审计定价中应对这些活动耗用的经济资源予以充分和合理的补偿。 (三)审计风险。在审计定价中应考虑审计风险的影响,以作为风险补偿,并可作为一种适当减轻诉讼赔偿责任的手段。 (四)审计定位。事务所应对广阔的市场进行细分,选择朝阳产业作为自己服务的主要对象,并依此培养和发展自己的核心能力,形成持久的竞争优势。面对处于自己定位的细分市场内的客户,为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审计定价可以适当降低。 (五)独立性。有的国家规定,若对某客户的一项审计业务的收费达到事务所全部收入的15%,若客户为上市公司,这一标准为10%,则事务所不应接受该项业务,因为这将有损注册会计师的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独立性。 (六)审计信誉。客户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性,并借助事务所的信誉提高自身的公共形象和社会声誉,也乐于接受较高的定价。国际五大事务所的定价很高,客户也愿意聘请,部分即出于这种心理。 三、市场竞争因素 (一)会计市场分析。概括地说,行政干预的市场中,事务所可以通过高价获取经济租金,市场调节则应适当降低价格。买方和卖方市场可分别降低和提高定价。恶性竞争时事务所不可顺应错误潮流而大幅降价,这会导致两败俱伤,而应通过合理定价稳定市场。良性竞争时则可依据市场通行标准结合自身优势定价。完全竞争条件下则可接受统一定价,垄断竞争则可依据自身的地位定价,如垄断型的大型事务所可适当提高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