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入确认问题。 1、必须有交易的合同或协议。在正常情况下,应有双方认可和签署的书面协议;在特定情形下,也可使用其他形式的协议(如定货单等)。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能满足,如果没有交易协议也不能确认收入。 2、产品开发完毕并已经提交或已经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径直转向客户。如果公司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不能将其确认为收入。 3、交易金额可以可靠地计量。交易金额和到期日必须是确定的,交易金额不受软件的备份数量或软件的再出售数量以及配件出售情况的影响。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了买方有权撤消购货的条款,例如可以试用后退回,则交易金额应视为不确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缺少按正常商业惯例支付价款且必须在特定期限以内,则交易时间应视为不确定,出现上述情形时,必须在款项收讫时才能确认收入。 4、与交易金额相联系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即货款具有合理的可回收性。对于签署有提供附加软件的协议,若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可首先确认已销售软件的收入,再分步确认附加的软件收入。即:(1)未提供软件对已提供软件的功能不具有重要作用;(2)待销售的软件未来销售情况不会引起已销售软件收入的丧失或减少;(3)开发商有客观事实证明未提供软件有存在的价值。如果软件从未单独销售,价格的设立必须有相应的授权,也就是在推向市场前价格不会改变,未提供软件的收入只有在所有条件满足的前提下才可以分步确认。如果未提供的是技术服务,则其收入按服务时间确认,并且对收入的折扣也应按比例分配到所提供的服务上。 互联网行业的收入分为一般销售收入和特殊业务收入。对于电子商务,究竟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入帐,主要考虑是:(1)是否在交易中处于主导地位;(2)是否取得产品的所有权;(3)是否保留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即应收帐款坏帐、交货、退货等风险;(4)是否作为代理人或经纪人收取佣金或按交易额比例收费。互联网企业通常只具备代理人或经纪人角色,故以净收入入帐。对于公司间互相在对方的网站上作广告(互换广告),通行的做法是根据以往的现金交易价格确认收 入或以独立评估师的评估价值作为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二、研究开发费问题。在项目的研究阶段,公司不能证明存在着可能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因此,该支出在发生时应确认为费用。只有当企业可以证明以下各项时,开发费用才能资本化:(1)完成该无形资产,使其能使用或销售,在技术上可行;(2)有意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销售它;(3)有能力使用或销售该无形资产;(4)该无形资产很可能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公司应能证明存在着相应的市场及其价值;(5)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使用或销售;(6)对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的计量。 需要明确的是,在以前期间初始确认为费用的项目支出,不应在以后重新确认为无形资产的一部分。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开始,中止和停止以及共同控制资产或经营等特殊会计问题。 三、股本(实收资本)问题。由于创业板公司大多为民营企业,而民营企业在创办初期往往存在着资本不实,甚至无本经营的情况。表现形式是:帐户中记列的只是名义资本,资本金从未到位;以银行负债抵充实收资本;虽全额出资,但随后将资金抽走;以高估无形资产的方式,虚列或转增资本;所有者性质混淆,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人资本。 股本(实收资本)缺失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导致企业的偿债能力先天不足,放大了经营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风险;其二,掩盖了企业真实的财务结构,容易使报表使用者作出错误的决策;其三,无法逾越的法律障碍困扰着企业的存续,现代企业制度的精髓———表决权资本机制也很难建立。 注册会计师对于股本的关注,事实上关系到审计意见中“合法性”的认定。 四、税项问题。申请进入创业板的公司在前期的财务资料中,出于税务筹划的考虑,通过改变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延迟销售收入实现、扩大成本计列范围等方式,取得了可观的节税利益。一旦拟考虑发行上市,便开始了“逆运算”,以改善财务报表的形象,显示财务指标的成长性。公司管理当局对“逆运算”产生的税金大多利用财政部门“先征后返”的政策,予以填平。注册会计师对此必须保持应有的职业敏锐与职业谨慎,收集包括税务当局征、免、减税文件、纳税申报表、税务鉴证 清单等审计证据,恰当地采用分析性程序,以判断管理当局错误及舞弊的程度,并考虑提请调整或披露以及决定出具何种报告类型。 五、关联交易问题。创业板公司的发起人为取得或保留上市资格这一稀缺资源,很可能依赖关联交易调节经营业绩。常用的方法是利用成本法和权益法改变长期投资的核算政策;利用定价标准,实现利润转移和税款沉淀;通过虚假销售,获取营业收入和债权资产“一石双鸟”之效;将费用转嫁给关联方或托管关联方,通过一次性交易、剥离、置换等方式改善报表形象。 关联交易虽非违规交易,但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关联交易行为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以及披露的充分性却是注册会计师保持职业怀疑的所在。面对关联信息披露模糊和关联方诚实信用度不能令人满意的状况,注册会计师有理由防范关联交易欺诈。 六、资产评估问题。原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或部分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改制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改变原公司(企业)的主要经营范围,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全部或大部分纳入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持续经营并需连续计算业绩的,不能动摇历史成本计价基础,其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调帐。发起人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80条规定,公司可按发起人共同认可的资产评估结果或在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协商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入帐,并据以折股。但应视同为新设公司,不能连续计算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