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人事部、审计署日前联合发文,提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的意见。意见要求逐步开展县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已开展的要认真总结经验,没有开展的,从2001年开始积极试点逐步推开。审计署要选择一两个省或国务院部门,省级审计机关要选择一两个省政府部门和一个市(地)级部门,市(地)级审计机关选择两三个同级政府部门和一个县级部门,进行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试点。 意见要求:要深入开展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从2001年开始,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一般不低于当年应进行离任审计领导人员的30%。 为保障这一工作的有效深入开展,意见还特别要求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机构,保障审计经费的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经济责任审计的专职机构和人员,要于2001年底基本到位,以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本地区此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每年年底前,各级人事组织部门提出工作建议,五部门共同协商确定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机关要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并督促审计机关切实加强经费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