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者的区别 “住房周转金”是用来核算企业取得的可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它是负债类科目的一级科目。主要来源包括: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收取的住房出售净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利息,从成本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等。主要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交纳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给职工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职工住房的维修和管理费用,偿还职工住房租赁保证金,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净损失等。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备金。它是成本费用类科目的二级科目。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等。 二、帐务处理 (一)住房周转金的帐务处理 1.企业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的职工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的利息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2.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应按实际发生数,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按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部分,贷记“应付工资”科目,按企业给予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部分,贷记“现金”等科目。 3.企业用住房周转金支付职工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以及按国家规定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其他支出,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住房公积金的帐务处理 1.企业:按规定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住房周转金”科目,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代交的部分,借记“应付工资”科目。按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住房周转金不足以负担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经核定允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借记“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住房周转金”科目。 2.行政机关按规定由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借记“经费支出—住房公积金”科目,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单位代交的部分,借记“应付工资”。按实际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单位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按实际发生数借记“经费支出—住房公积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3.事业单位按规定由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借记“经费支出———住房公积金”或“事业支出—公积金”科目,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单位代交的部分借记“应付工资”科目。按实际交纳的住房公积金,贷记“银行存款”;单位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按实际发生数,借记“经费支出—住房公积金”或“事业支出—住房公积金”,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