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值得思考的几个问题

作 者:
永玖 

作者简介:

原文出处:
中国审计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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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工作有待规范

      (1)经济责任指标的规范化

      目前,各地、各单位的普通做法是:在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时,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确定不同的审计内容,进而确定不同的经济指标。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一种受托审计,不同委托单位有不同要求,如果指标体系不明确、不科学、不统一,容易将经济责任审计变成委托单位意志的工具,从而削弱该项审计的严肃性。因此,规范、细化不同类型单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制定出基本指标体系,是当前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当务之急。除制定统一的指标外,还要对每一个指标的内涵、外延进行界定,对指标的评价标准进行量化,使评价具有可操作性,以统一评价口径和审计标准。

      (2)审计工作底稿的规范化

      目前存在审计任务重、难度大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还由于社会审计组织、内审部门也可以承办经济责任审计,为了防止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审计工作失去统一标准,失去科学性,也便于审计事后监督,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底稿,以规范审计工作。

      (3)文书内容的规范化

      两个《暂行规定》中都明确要求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后,要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但对这两项报告的内容没有具体要求,需要予以明确。

      审计内容尚需完善

      《暂行规定》第二条确定的审计对象有二类:一是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直属部门、单位的党政正职领导干部;二是乡、镇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由于审计对象不同,领导干部所肩负的责任不同,审计内容亦应有所区别。

      《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审计内容主要是以下六个方面:(1)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或者财政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决算;(2)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3)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4)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5)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从这六个方面看,对于从《暂行规定》明确的第一类审计对象即:某一部门、单位领导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比较适合的,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审计,可以查清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方面的责任。但这些内容对《暂行规定》确定的第二类对象并不完全适合。

      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干部,肩负一方政治、经济全面发展的重任,要确认其经济责任,仅有上述六个方面的内容是不完整的,应增加宏观经济目标、决策、管理方面的内容,主要包括当地国民生产总值、人民生活状况等相关内容。这些内容急需在实践中完善和明确。

      审计风险需引起关注

      防范风险的主要途径有:一是要明确范围,堵截风险。经济责任审计一定要限定在审计所规定的范围和内容之内。对于审计未涉及到或虽已涉及到、但未获得充分证据的事项,要说明情况,据理回避。对审计对象评价标准不清或者没有明确评价标准,但可能造成被审计人的责任难以分清的事项,则不能随意做出。超出经济责任审计范围的事项则不做出评价。二是要分清责任,降低风险。经济责任区分不清,引发争议的可能性就大,审计风险也随之上升。所以审计中要客观公正地区分被审计人的经济责任,明确功过是非。湖南省的审计实践给我们的启示是,必须分清五个方面的责任:分清前任与继任者的责任,分清主观和客观责任,分清集体与个人的责任,分清直接与间接责任,分清故意或过失责任。三是要突出重点,控制风险。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多,湖南省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中对审计内容列有八大项及若干小项,并着重强调,审计时一定要抓住主线、突出重点:①财政收支目标的完成情况及其真实、合法、效益状况;②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③内控制度的设置健全及执行情况;④被审计人的廉洁自律情况。四是要客观评价,防范风险。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到被审计人的前途,所以审计机关在做审计评价时一定要公正、客观。用词要准确、严谨,必须用数据和事实说话。五是要征求意见,化解风险。审计报告形成后,审计人员一定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的意见。必要时,可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补充甚至调整,最大限度地化解风险。六是做好后续工作,应对审计风险。根据有关规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要提交给组织、人事部门,审计结果报告也要抄送给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并归入领导干部本人人事档案。被审计单位如果对审计决定不服,有权申请复议甚至提起诉讼,对此,审计机关必须有所准备,做好审计档案收集、整理、归纳等工作,不能存在写完审计报告,一切都完事大吉的思想。

      社会审计组织的作用需要发挥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中规定“承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也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审计,……”使社会审计组织参与经济责任审计在法规上有了明确规定。从湖南省的实践经验看,社会审计组织虽是有偿服务、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实体,但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却是大有可为的。国家审计机关在目前审计人员较少、工作量大,特别是工程造价、评估等专业人员较为缺乏的条件下,可充分利用社会审计组织在专业上的优势,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深做细。审计组的构成上可考虑采用由国家审计派人担任审计组长,借用社会审计力量专业优势,将有关审计事项委托给社会审计组织完成,国家审计可复核工作程序及工作底稿,对审计结果负总责。同时,本着“谁委托、谁付钱”的原则,明确委托审计经费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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