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规开据税票,将其他工商税收混填个人所得税。一些地税部门在税收征管中,故意将收取的其他工商税收开据个人所得税税票,以个人所得税名义征收入库。如某县地税局将收取某电建公司营业税及附加收入370万元,开据个人所得税税票征收入库。混库的个人所得税占到该局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的78.72%,多提税收挂钩经费110万元。 2、随意分配税种,混淆个人所得税。部分地税所违反税收征管程序规定,向企业摊派税收,企业用支票直接交入乡金库,乡金库在税种、入库级次不明确的情况下,随意开据税票如某地税所1998年完成个人所得税588443元,而采取上述手法,混淆入库的个人所得税高达583278元,占到全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99.12%,多提税收挂钩经费174983元。 3、以完税证征收的零星税收,在解缴入库时混入个人所得税。一些地税部门用完税证征收零星税收,随意填写税种入库,形成混淆个人所得税。如某地税所1999年用完税证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仅有20489.80元,而解缴入库个人所得税竟高达429355.09元,将其他工商税收混入个人所得税408865.25元,多提税收挂钩经费122659元。 4、以纯益率或附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些地税部门在对私营、承包、租赁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中,以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金额为由,按行业规定了以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的纯益率或附征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具体执行中往往多征个人所得税。 5、季末或年终,为了完成上级部门下达任务的情况下,违规开据税收更正单,将其他工商税收“更正”为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