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往来账户入手。在审计中发现预收账款、其它应收款、其它应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是作假者常用的科目。具体表现如: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款后,在发出产品时,不作销售实现的账务处理,却按产品实际成本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记“产成品”,达到舞弊的目的;又如,部分企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时,尽管发票和提货单已交给买方,但买方没提货,就不作销售实现处理,致使货款一直挂在“预收账款”账目上。此外“其它应付款”、“其它应收款”、“应收账款”科目也经常是转移稳瞒收入的藏身地,要引起审计人员的格外注意,只要审计人员逐笔核实这些账目下每笔业务的来源去向,就一定会有收获。 二、从核对被审单位发票、收据存根联与有关收入记账凭证中所附的发票、收据记账联有无误差入手。如我们在审计某单位发票存根时,发现该单位销售了很多原材料,但审阅“其它业务收入”明细账时,并没有查到材料销售的业务收入,有关收入记账凭证所附发票中也未发现材料销售发票记账联,带着这个疑点,通过查阅材料明细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应收账款明细账及有关记账凭证,最终查出销售材料的收入直接冲减了原材料的实际成本。 三、采用核对法从对库存商品的实地盘存,看实际盘存量是否与存货总账、明细账、存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相一致。销售收入的实现与商品销售是结合在一起的,隐瞒收入一定要隐瞒销售数量,而货物销售数量受“销货=进货+期初存货-期末存货”这一公式的制约,因此,审计人员经过仔细检查实际收付记录,加上实地盘存就可以发现问题。但这个工作量比较大,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采用抽审的方法进行。 四、从银行对账单中发现问题。审计人员知道,银行账户中的存入款项不完全是收入的货款,因此如果企业隐瞒通过银行结算的货物销售行为,必然要假借名义记入“其它应付款”等负债类科目,有时会将存入银行的销售收入找借口提取现金或转出后,用其他银行存款方式留在账外,形成“小金库”。这种手法在企业的账务上很难看出问题,往往“银行存款”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金额也完全相符,但是只要我们将银行存款所列出金额与企业“银行存款”科目发生笔数进行逐笔核对,查清资金来源去处,便可发现问题,然后以此为线索,内查外调,便会水落石出。 五、从审查合同入手。一些企业在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技术服务等,为了切实保证自己的利益,一般和对方都签订合同,从对这些合同的审查中,我们也会有意外的收获。如在对某单位进行账外物资清查时,从其一些承揽加工合同中发现,合同规定节省材料、节省费用归受托单位所有,该企业加工完毕后,却未对节省材料作增加收入、增加存货处理。针对此疑点,我们又审阅了加工原始记录、加工收入明细账及有关账册凭证,最后又实际盘存,最终核实了节省材料未入账、形成账外物资的事实。 此外,被审单位签订的合同,一般都一式多份,除了留存财务科作记账附件外,在合同管理部门也留存,因此通过核对合同管理部门留存的当年销售合同与财务科记账附件的销售合同,也会有所发现。 六、核对运输费用单据。除了运输经营单位外,一般企业对所发生的运费都会在账面上如实反映,在铁路、公路运输票据凭证上,一般都会注明发货时间、货物起始点、到达地点、发货单位、货物名称、数量等。因此,在检查销售收入明细账及有关凭证时,如果没有发现与运输单据内容相对应的销售账务,就有可能存在收入不入账情况,要引起审计人员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