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三大类;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是,提供劳务(不含加工、修理修配)、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三大类。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是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不征收增值税。税法对上述有关名词解释为,非应税劳务,是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的劳务;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是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依据以上税法精神,我们试对以下行为进行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作界定。 一、交通运输业。从事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征收增值税。如某个体运输户为水泥厂装运水泥取得的货款、运费,应按规定征增值税,不能征营业税、也不能运费征营业税,货款征增值税。 二、建筑业。主要是增值税中的“修理修配”与营业税中的“修缮”之区分。修理修配,其劳务对象是有形动产;修缮,其劳务对象是不动产。如某机电厂对蒸气管道的维修业务,其承修人应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 三、金融保险业。银行对企业因无力偿还贷款、利息而收取的产(商)品自行销售,以抵顶贷款、利息的行为,既要增加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又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四、邮电通讯业。邮电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邮电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电信部门销售无线寻呼机、电话、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但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电话、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电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发行报刊、杂志,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个人销售报刊、杂志,征收增值税。 五、其他服务业。如从事美容服务的向顾客销售护肤护发品;酒家在从事餐饮服务中向顾客销售的烟酒等,是否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应以“年货物销售额是否超过50%,或非增值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来确定,即货物销售超过总营业额50%的,征收增值税;反之,则征收营业税。 值得指出的是,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的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