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挪用终有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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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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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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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人员在对G单位进行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应收账款明细账A户头在1998年2月以前变动频繁,并且数额较大,但1998年2月以后此户头静止不动,数额保持在72121895元上,并且无发生额,也未清理结算。这个户头引起审计人员的疑惑:一是此户头名称为G单位下属广州办事处,按理说内部单位往来已无发生额,就应清理结算;二是G单位本来经济效益不佳,资金紧缺,为何如此大数额的内部往来不抓紧催收处置呢?为此审计人员首先询问了G单位主管会计C。据C反映该单位下属广州办事处属于该单位销售科主管,它既是G单位设立在广州的对外窗口,同时又是接待联络内部人员的场所。1998年以前几乎每年财务科都对该办事处进行过财务检查,但1998年以来财务科就再也没有管过,致使广州办事处往来款出现如今这种状况。

      C反映的情况似乎符合情理。难道仅是由于财务科疏于监管,致使此户头没有及时清理结算?审计人员向审计机关领导汇报请求对G单位A户头往来欠款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以澄清事实。审计机关领导果断拍板同意。

      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机关领导的指示,制定了周密的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组成4人调查小组赶赴G单位广州办事处。审计人员找到该单位办事处主任Y,立即进行调查询问(该办事处只有两人,会计W由于年初下岗没有办理财务移交手续已到贵州打工,该办事处财务账目无法拿出来),责令Y用书面材料写明72121895元往来欠款去向情况,并检查了该办事主任Y亲自记的流水账。据Y的书面交待材料与Y交出的流水账记载情况表明:其中66万余元为尚未收回的货款,尚有5170156元账款不符。

      这51701.56元到底落在何处呢?审计人员要求Y讲明去向,Y说必须找到W才能搞清楚这笔款项的真正去向。调查似乎已陷入僵局,但审计人员并不气馁,他们略作商议,决定分两个步骤采取下一步行动:首先调查落实66万余元货款的真实性(这66万余元都集中在广东省陆丰县各客户手中),然后再回过头来调查落实5170156元的去向。

      于是调查组成员前往广东省陆丰县,分两个组对66万余元进行调查核实。经过一昼夜的苦战,调查组人员已全面核实66万余元货款确定为客户欠款。

      审计人员马上着手对5170156元进行调查追根。由于该办事处会计W到贵州去向不明,而审计机关的调查取证手段乏力的制约,审计人员决定采取敲山震虎,引蛇出洞的策略,充分利用审计署下发的《关于建立安全移送制度和加强工作协作配合的通知》这一文件指示精神,责令G单位以审计机关的名义通知会计W本人及亲属:

      一、限期带有关账本与凭证到审计机关说明情况;二、超过限期审计机关将把这一事项作为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强制执行,并视具体情况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

      鉴于审计强大的威慑力,在G单位通知W本人及其亲属的第二天,W连夜从贵州赶回,并立即带着账本与凭证赶到审计机关说明情况。

      从W交出的账本与凭证上,审计人员查出G单位四人侵占挪用公款5170156元的事实,具体问题如下:

      1、G单位原广办负责人X,1996年10月20日打借条(未经任何领导签字审批)擅自将收回的货款38000元占为己用。1999年7月1日该同志调离时,将借条移交广办W。

      2、G单位现广办负责人Y,1997年3月12日打借条(未经任何领导签字审批)擅自将收回的货款5000元占为己用。

      3、G单位现销售科副科长Z两次打借条(未经任何领导签字审批)擅自从广办收的货款中借款3500元占为己用。

      4、G单位原广办会计W,1997年12月26日打借条(未经任何领导签字审批)擅自将收回的货款520156元占为己用。

      到此,G单位X、Y、Z、W四人侵占挪用公款5170156元终于被揭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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