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规范稽审程序。应分以下步骤:(1)被审人离任前由行党委提名,人事部门提出《行长离任经济责任稽审通知书》,经行长批准后送交审计部门,作为开展工作的依据。(2)审计部门根据提请书拟定稽审方案,填制《行长离任经济责任稽审通知书》,下发给被审人所在单位,并要求离任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离任行长述职报告》。(3)进行现场稽审。审计组审阅《离任行长述职报告》,与被审行举行正式进点会谈,分别与被审人和被审行主要领导交谈,广泛听取中层干部和职工代表等各方面的意见,或找当事人个别交谈,或请知情人开座谈会,通过交流或座谈(对异地的可以通过函询进行)找出审计线索,从群众关心的问题入手,按照稽审方案分成若干小组分头稽审,对稽审出的问题进行整理汇总,形成稽审评价初稿。(4)与离任者交换意见,与被审行管理层进行离点会谈,充分听取离任者、被审行对稽审报告的解释,对合理的意见应修改稽审评价报告。(5)出具稽审报告,请离任者签字,报告送同级人事部门,报行党委。 2制定参审人员标准。参审的稽审人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受过专门训练,具有专门的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只有具备相当高的专业能力,丰富的实践经验的审计人员才能在短期内准确而有效地完成稽审任务。(2)具有正直诚实的品质,工作中能够客观公正。审计人员在对有关事项的调整、判断和意见的表述时,能够基于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参杂个人的主观愿望,也不为被审计单位或者第三者的意见所左右,在分析问题、处理问题时不以个人的好恶和偏见、成见行事,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利益,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3)具有工作责任感,能够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在制定审计计划、进行审计查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等审计过程中,都能以一丝不苟的态度工作,并能够为被审计人、被审单位,以及提供审计证据的人员保守秘密。 3统一稽审内容。具体稽审内容应包括:(1)经营责任。包括三层内容。第一层:经营决策情况。包括经营指导思想和经营目标的正确性、合理性、可行性,领导班子分工合作情况,领导层的判断、组织、指挥、应变能力及经营决策程序和决策水平,有无重大决策失误,离任者在重大决策中所起的作用等。第二层:业务发展 情况。包括离任者任职期间所在行的资产负债、中间业务现状及发展情况;业务领域及服务手段拓展情况;现代化经营手段运用情况;基础设施与业务发展适应情况;干部职工的培训及职工素质提高情况等。第三层:经济效益和经营风险情况。包括经济效益实现情况,为提高效益所采取的措施,各项资产、中间业务收益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各种财产物资管理是否严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是否规范;各种授权制度是否严格执行等。(2)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的职责是否明确,相互间协调、合作、牵制的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对所属机构的管理控制手段和控制能力(包括机构设置、岗位分工、业务授权以及有无业务流程等);本行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是否与上级行的有关规定一致,与本行的实际情况是否相适应,所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与上级行的规定相违背;各种上传下达的管理信息是否真实、畅通。(3)财经法纪责任。离任者是否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金融政策、人民银行和上级行的管理制度、规定、办法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成本开支和财务处理,会计核算是否规范,有无擅自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有无违反利率政策、信贷政策的行为,有无超范围经营、不正当竞争、设置账外账、越权等违规经营行为;经济案件和差错事故情况,其中离任者应承担的责任。(4)其他责任。如清正廉洁、短期行为等。 4.作出公正的审计结论。注意以下事项:(1)确保评价结论证据确凿。审计人员对离任审计表明意见时,必须以确凿的事实为依据,对于证据不足、性质不明或政策法规不明确的事项,可不作评价,以保证审计结论,审计意见的正确性。(2)评价人以总体分析为基础。对离任者的业绩评价应该在量化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被审行动、静态数值的对比分析,对其任职期间的某一时点状况,某一阶段性的经营业绩,以及累计成果进行总体、全面的稽审评价,避免就事论事,评价片面。(3)突出审计重点。审计要紧紧围绕离任者的任期实绩,通过对被审单位的各项业务及经营管理责任的审计,分析各项工作和经济指标的真实性,查明是否存在有重大错误(可以从数量和性质两方面来考虑),对不影响报表公允性和经营管理有效性的次要事项可以适当忽略,以保证在适当的成本和时间内完成审计目标,提高审计效率。此外,一些在离任者任期内不产生严重影响,但对以后的经济活动影响严重的事项,也应在审计报告中作补充说明,以分清不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