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国家审计重在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社会审计重在对其年度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贯性进行鉴证,内部审计重在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进行评价,既然三者审计监督的侧重点各不相同,就应当允许三者各施其能,各展其才,同时并存。上述观点不能说不对,但似乎有中庸之嫌。在审计实践中,尽管三者确实各有重点,但审计人员要做的核心工作却大同小异,并无实质性的区别。如果你审我审大家都审,势必造成工作重复和费用增加,于国家,于企业,都是一种财物和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国家审计是否可以逐渐淡出国有企业审计,把工作长转移到政府部门预、决算情况审计和社会公共资金审计上来。这种“淡出”,不是甩手不管,而是不直接管。国家审计完全可以采用委托方式,将自己需要了解、查证的事项委托给社会审计组织去做,并保留抽查复核的权力。此为其一。 其二,随着社会审计组织脱钩、改制的逐渐深入和完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的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必将大大提高,其双向独立性的优势将更加突出,必将成为国有企业审计的主力。目前,我国已有社会审计机构6,300余个,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达到124,000余名,所有这些,都为进行国有企业审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当然,必须指出的是,鉴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尚存在多元化取向的特点,为了防止少数注册会计师出于一己之利进行欺诈而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损失,国有企业推行社会审计制度时应得到主管财政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授权并接受审核和再监督。 其三,关于内部审计机构。有的同志指出,无论从全社会的成本角度看还是从监督效果看,企业内部审计都明显次于外部审计。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国家审计淡出了,内部审计也随之退出的话,社会审计是否有能力应付一切?因此,笔者认为,至少在目前的情况下,还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经常性、及时性的特点,进一步强化其内向服务性,同时应向社会审计提供准确信息,做到功能协调,信息共享,效力聚合,共同为国有企业的发展,社会经济的繁荣服务。 其四,关于稽查特派员制度。稽查特派员制度是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迈出关键一步的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稽查特派员制度的出台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既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又有深远的历史影响。在目前及相当一段时间内,稽查特派员制度必然发挥其独特作用。但是,从辩证法的角度看,稽查特派员所肩负的职责国家审计也能胜任;而国家审计制度的弊端稽查特派员也未必能避免。因此,稽查特派员制度于目前而言是必要的,而于长远而言,可能会是一种理性的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