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公布了获准从事金融相关业务审计业务的68家会计师事务所名单。从该日起,没有这一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能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已受委托的要终止委托关系。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人员介绍,按照《暂行办法》规定,本次审批的68家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从事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租赁公司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它所应具备的条件是:在我国境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含三年),内部机构及管理制度健全;注册会计师不少于60人,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最近3年未发生过严重工作失误和违反道德的行为,没有发生过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至少有20名熟悉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有关人员强调,会计师事务所要获审批,四个条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