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与“有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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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青年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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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V3
分类名称:审计文摘
复印期号:200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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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审计部门近年来对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的审计工作不断加强,审计作为一项原本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在普通中国人心目中似乎也渐渐变得不再神秘。如继前些时候国家审计署查出水利系统挪用水利建设资金30亿元人民币修建楼堂馆所、投资入股和“充实”行政经费开支,查出58个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挤占挪用水利建设资金178亿元,粗略估算,虚报投资完成额和浪费损失332亿元之后,国家审计署最近又查出三峡工程移民资金被挪用473亿元……这些非同小可、令人触目惊心的审计结果足以表明,审计部门的工作对一个国家的重大社会经济事项能否顺利推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绝不能是可有可无的装装样子、走走过场。

      而2000年10月26日召开的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更是要求将工作重点具体落实到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上,并视之为对领导干部加强主动监督,把监督关口往前移,从机制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手段。会议强调,审计不但要对事,而且更要对人,不但要在县以下基层领导干部中进行全面“排查”,而且也要逐步开展对县以上党政高级领导干部的审计试点。将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与加强对他们的主动监督结合起来,可以说是我们在反腐倡廉问题上形成的一个新认识。

      所谓“经济责任审计”,说白了就是跑到领导干部的办公室去查账,看他能否把自己在任期间(或一段时间之内)的收支一分一厘都交待清楚,如果交待不清楚,他就要承担经济责任,严重的就构成了经济犯罪。这看起来实在是很不地道———中国人一向讲究“用人不疑”,我们一直也几乎是无条件地相信“领导干部绝大多数是好的、可靠的”,现在你搞什么经济责任审计,弄得跟警察对小偷进行搜身检查似的,把咱们的领导干部当什么人了?从1978年法国《人权宣言》第九条:“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到1995年联合国大会通过、1976年生效、中国于1998年10月5日正式签署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四条:“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再到1996年3月17日经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都明确规定了无推定的法治原则,现在你反其道而行之,对领导干部大搞有罪推定,须知他们都是有头有脸的人,谁受得了这种“人格侮辱”,一旦有个三长两短,谁负得起这个责任?然而我要说,正因为领导干部不是普通人,所以才有必要对我们实行一种不普通的“有罪推定”原则———一种政治学与管理学意义上的、而非法律学(刑事司法)意义上的“有罪推定”原则。在法律学意义上,每个官员都与普通公民一样,拥有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即无罪推定的权利,但在政治学与管理学意义上,领导干部的身份有别于普通公民,他们通常被要求是社会的精英分子,在德识和才能上都高人一筹,被遴选出来担任社会组织、动员、调控、管理工作,对引导社会潮流、醇化社会风气负有重大责任。特别的,由于他们掌握着调配相当一部分社会资源,主持制定并维护社会游戏规则的权力,同时也就难免要享有种种能够以权谋私的“职务之便”,在他们身上便近乎天然性地存在着招权纳贿、腐化堕落的可能性。和普通公民相比,领导干部既享受着更多的荣誉尊宠,足以使他们“忘乎所以”,同时又有更多“变坏”的机会,足以使他们中的意志薄弱者、欲令智昏者“忍无可忍”地走向腐败。所以,对他们理应提出比普通公民更多、更高、更严厉、更苛刻的要求,除了在严格的刑事司法意义上对他们实行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无罪推定之外,还应该在更普遍的意义上对他们实行“有罪推定”。

      对领导干部实行“有罪推定”,并不是要一声令下将他们悉数逮捕,二话不说就统统打入死牢,而是要在逻辑上和在制度上给他们提供证明自己“无罪”的机会,是为了更好、更可靠地保护他们。鉴于他们被赋予了“有罪”的条件,鉴于他们中一些人利用了这些条件并被证明有罪,鉴于不少人对他们“可能有罪”的怀疑久久挥之不去,我们迫切需要给他们一个证明自己“无罪”的机会。这就需要将他们的财产、收入、纳税、亲属等情况公诸于众,便于接受公众的监督,需要建立完善而强大的独立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让他们经常性地接受公务开支的审查。这些制度设计仿佛一个“法庭”,既可以还那些真正“无罪”的领导干部一个清白的“处女身”,也足以让那些不那么清白的领导干部的狐狸尾巴原形毕露于众目睽睽之下。

      苏格兰启蒙思想家大卫·休谟曾提出“无赖假定”原则,即假定所有的政治人物都可能成为无赖,进行宪政民主制度设计的时候,必须建立一套可靠的预防机制,将他们发展成无赖的道路堵死。对政治人物的“无赖假定”,其实就是一种很有必要的“有罪推定”。另据韩国一位搜查部检察官介绍,他们平时的主要工作便是主动分析哪一名官员可能贪污受贿,然后千方百计试图找到其犯罪证据。难怪韩国的反腐倡廉工作这些年如此富有成效,原来人家反贪部门的工作人员没干别的,就在一门心思变着花样对官员进行“有罪推定”。相较之下,我们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即便有“有罪推定”之嫌,我看也“没什么大不了的”,那些真正“好的、可靠的”领导干部“为人不做亏心事,半夜不怕鬼敲门”,因而完全可以坦然接受审计,而不会有半点儿疑虑与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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