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工作者需重建敬业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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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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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业精神是人们对其所从事职业所持的一种高度的专业精神和价值标准。作为直接从事精神产品生产的新闻工作者,敬业精神尤为必要和重要。

      长期以来,我国广大新闻工作者在党的领导下,以“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宗旨,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勤奋笔耕,写出了大量反映时代风貌,推动社会进步的好作品。他们秉笔执书,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传递老百姓呼声,歌颂进步,鞭挞丑恶,不为名,不为利,一身正气,两袖清风,求真求实,无私无畏,廉洁奉公,表现出了新闻工作者高尚的敬业精神。

      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大潮的影响,社会上出现拜金主义倾向,新闻记者的敬业精神也受到冲击。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职业道德受到冲击

      进入市场经济后,新闻采编工作遇到最大问题首先是“钱”对新闻的冲击和侵蚀。一是有偿新闻的大量出现;二是新闻队伍中一部分采编人员耐不住清贫下海经商;三是新闻单位的领导不得不用较大精力去抓创收,影响了采编质量。

      “有偿新闻”的出现是经济转轨时期内外因合成的结果。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历程,转轨阶段由于旧的机制尚未完全打破,而新的机制又还没成熟,社会处于暂时的“无序”和“失范”状态。一方面,多种经济成份随经济改革而诞生,竞争加剧,一些集团或个人为谋求社会地位和经济效益,无不想利用新闻媒介宣传自己。为了达到目的,有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即所谓“花小钱办大事”,笼络新闻记者。则与此同时,社会对这些集团或个人利用新闻媒介为自己服务尚无相应的管理措施如新闻发布会谁都可以办,而发布的内容是否真实可靠却无法把关。另一方面,新闻媒介自身也处在同样的转轨阶段,各级政府拨给的资金越来越少,而成本费用却又在不断上涨,有限的费用对于正在发展的媒体来说无异于杯水车薪,新闻单位在客观上需要寻求经济上的支柱。所有这些,都使新闻传媒及其从业人员感到了前所未有的困惑。在这种风云变幻的改革时期,职业道德的淡漠与物质欲望的陡然升温在新闻工作者队伍中表现出来了,本不牢固的防线被来自外界的种种诱惑冲击得面目全非,精神产品生产者也充当了金钱的俘虏。于是,由劣质“新闻原材料”略经加工后的所谓新闻一个个硬塞给受众。轰动全国的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集资10亿元骗局便是一例,一些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在这场戏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据资料透露,事后从新闻单位追回的款项高达68.5万元之多。

      搞“有偿新闻”的人是极少数,但却损坏了新闻界的整体形象,在新闻界内部也产生了震荡,扎扎实实搞新闻的人感到很压抑。这样,对中国新闻界长期以来形成的高度的敬业精神影响很大,最大受害者便是新闻界自身。

      小平同志曾尖锐地指出:“这种一切向钱看,把精神产品商品化的倾向,在精神生产的其他方面也有表现。有些混迹于艺术界、出版界、文物界的人简直成了唯利是图的商人。”小平同志的这段话应当引起新闻界重视,职业道德的重建应当作为敬业精神的一个重要内容来抓了。

      二、采访作风受到影响

      湖北沙市市人民法院一干部曾对50例新闻侵权案进行过调查,发现引起侵权案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五类:缺乏调查,道听途说占29%;事实不准,乱下结论占23%;捕风捉影,热衷隐私占33%;随意修改,断章取义占7%;不问真伪,简单编摘占8%。结果表明,这诸条原因几乎均与新闻采编人员工作作风有直接联系。

      1979年,当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时,还没有人把刑法与新闻报道联系在一起,仅仅就在4年后,上海《民主与法制》杂志发表《二十年“疯女”之谜》,新闻记者因报道中事实有虚构成份而被判“诽谤罪”,从此以后刑法在新闻界同仁眼里不再陌生了。从1983年“疯女案”首开我国建国以来新闻记者当被告之先河以来,几乎每年都有新闻官司。

      1986年,《民主与法制》杂志发表的《一个文革幽灵在游荡——发生在上海唱片公司的地震》一文作者又被诉诽谤。1988年被称为“新闻官司年”,最有名的是四川日报社记者敬永祥因在新华社内参上发表对海灯大师武功的不 同看法,其中有主观推测成份,引发了“中华武林第一公案”,弄得敬永祥“赔了夫人又折兵”。近年来,以企业法人代表为原告,另一些企业和新闻界被告的名誉纠纷增多,如闹得沸沸扬扬的“505”中国咸阳保健厂名誉权案、华旗果茶纠纷等,成为继1988年之后我国新闻官司高峰后的又一个高峰。

      引发新闻官司的原因是复杂的,胜诉的不一定理直气壮,输了的也不一定就理屈词穷。但在这种复杂的历史条件下,把改善采访作风作为重建敬业精神的一个重要方面来抓确实是十分重要的。

      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对于新闻媒介或许只是一点细小的差错,而对于被伤害的对象可能是灭顶之灾。时下,社会上有一种很时髦的说法,叫“新闻伤害”,专指因新闻报道不准而给被报道的单位或个人造成的损害。截至目前,造成“新闻伤害”的原因概括起来主要有五种情况:一是曝光不准确。二是新闻媒介对企业间不正当竞争手段失察,无意中充当了一些企业的“新闻杀手”,先入为主地进行宣传,而违反了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原则。三是在不同管理方式造成的争论中,新闻媒介盲目选择了某一立场。四是新闻界内部个别人因拜金主义思想严重而给企业造成伤害。五是不问青红皂白,抄来摘去,延长失实报道的时间,原载媒体已更正,而别的媒体还在转载,以讹传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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