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禁止“有偿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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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6
分类名称:新闻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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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有禁难止的“有偿新闻”

      有偿新闻,是一个有特定含义的概念,其经历了一个由不加引号到加引号的过程。

      1991年1月,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给有偿新闻定性,明确提出:“克服行业不正之风。不刊发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不得以新闻或版面作交易,接受和索取钱物,牟取暴利。新闻活动和经营活动要严格分开。记者编辑不得从事广告或其它经营活动,从中牟利。”

      《准则》提出了要求。然而,求诸自律的道德条文并没有产生预期的作用。人们发现,有偿新闻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愈演愈烈:新闻采访者公开要价,“新闻发布”者“红包”悬赏、“三包”(包吃、包住、包旅游)伺候;以版面换取各种“赞助”成了公开的秘密,以新闻报道换取被报道者的钱物成了某些人炫耀的谈资……许多效益好的企业负责人开始害怕记者上门“采访”。有知名企业经理称:一天之内被数批记者“采访”得苦不堪言。其中有三批竟是来自同一新闻媒介的不同部门。而这样的“采访”中心话题都是一个内容:拉广告,要赞助。新闻记者,其顶上之光环黯然失色,竟被言辞尖刻者称之为“社会公害”之一。

      1993年4月,国人被一则报道震惊:北京“长城机电公司”搞非法集资,骗取十多万人的资金达到十亿多元。这起空前的非法集资案,卷进去从中央到地方诸多新闻单位的众多记者。他们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行政严肃处理,或者把“吃”进去的“吐”出来,原因都是一个:拿了“长城机电公司”的数以万、千计的钱,为“长城机电公司”进行了有偿新闻报道。人们对有偿新闻之恶果大吃一惊,国内群情激愤,国际舆论也作出反映。有家外国广播电台报道:“中国近年才出现的广告与新闻不分的有偿新闻”,是“新闻改革的怪胎”,“新闻事业被搞得乌烟瘴气,记者的声誉也一落千丈,”

      事情发展到了非收拾不可的地步。这年7月,中共中央宣传部与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队伍职业道德建设,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作出强硬规定:“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不得接受被采访或被报道者以任何名义送的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向被采访或被报道者索要钱物;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新闻单位、新闻工作者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也不得以重奖办法吸引新闻工作者到本地区、本单位采访报道。”与此相应,1994年4月通过的经过修订的《道德准则》,也给有偿新闻加上了引号,并改“暴利”为“私利”,将《通知》的一应精神收了进去。

      有《道德准则》供自律,有“红头文件”进行强制,“有偿新闻”应该得以制止了吧?结果并不尽如人意。广告式新闻依然不断地在各种新闻传媒中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整版整版的标以“巡礼”、“纪实”、“报告”的新闻式稿件后面,是以万元人民币为单位的交易;标以“经济新闻”、“记者访谈”的广播、电视节目,频频向被报道者伸出索要“赞助”之手。

      在《准则》制定三年半,《通知》发出近一年的1994年6月,《人民日报》总编辑范敬宜在《中国记者》上发表文章,作出了如下评价:“‘有偿新闻’一度有所收敛以后,最近又有重新抬头之势,只是变得更加隐蔽了。公开的红包不发了,代之而起的是‘车马费’、‘误餐费’;桌面上的交易不行了,改为把重礼、重金送到府上;有形的钱物不送了,开始出现企业出资给记者安电话、装空调、报销各种各样的票据……”

      “有偿新闻”在我国一再蔓延,已经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而且,它成为新形势下市场争夺中的一种法人行为、企业行为,小集团利益、个人利益、国有企业利益、新闻媒介利益,各式各样的利益纠缠于其中。“有偿新闻”,已不是能够用某些人的道德品质进行简单解释,也不是能够靠几纸“准则”、“通知”就能全面制止的了。对于“有偿新闻”,恐怕需从新闻体制、新闻观念等方面着眼,以寻求系统的治理方法。

      二“双轨制”新闻体制的伴生物

      “有偿新闻”,兴起于80年代中后期,成灾于90年代前期,形成在我国新闻业、广告业空前变革的时期。这个时期的最大特点是我国旧的计划经济体制虽开始解体,却仍旧盘根错节;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获长足发展,却很不健全。与此相应,我们的新闻体制也处于新旧轨道的交错时期。一方面,我国的新闻传播媒介还具有某种垄断性质,新闻传媒所发布的新闻信息还带有行政权力的成份;另一方面,在反映市场经济建设的同时,为求得生存、发展,新闻媒介又被迫加入市场竞争。于是,我们的新闻事业便运行在“双轨制”上。从以下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有偿新闻”正是这种“双轨制”的伴生物。

      首先,在我们的新闻事业中,“官”与“商”纠缠到一起。众所周知,我们的新闻事业一向代表党、代表国家发言,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具有很强的“官方”色彩。多少年来,人民群众一直把新闻单位视同党政机关,将新闻工作者视为国家公务人员。党和政府也是这样认识的,前述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出的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通知》,就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馈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精神”,而制定的。然而,由于大众传播媒介具有商业性质,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兴起,我们的新闻单位几乎都开始了“经商”,具有了“广告兼营单位”的身份,具有了商业公司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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