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初期中国的对日政策与战犯审判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志勇(1962-),男,山东临朐人,南开大学历史学院日本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从事中日关系史和日本外交史研究。 南京大学 日本研究中心,天津 300071

原文出处:
《南开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国民政府从长远的对日关系考虑,制定了“以德报怨”的对日政策。在这一政策的指导下,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进行了公开审判。国民政府在战时和战后对日本违反国际法所犯罪行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在审判前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在审判过程中加以完善,审判是严肃、公正的。由于实行“以德报怨”、“宽大迅速”的审判方针,仅有极少数日本战犯受到处罚。国民政府的宽大政策带来了两方面的结果:一是战后大多数日本国民感激中国,对中日关系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审判过于宽泛,使大批日本战犯逃脱了正义的惩罚。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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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6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667(2001)04-0040-09

      关于战后初期中国的对日政策及战犯审判的问题,由于资料的限制,国内的研究还很薄弱,审判的全貌也不清楚,大大落后于国际上其他国家尤其是日本战后审判的研究水平。本稿依据最近挖掘的中外资料,尝试对这一课题进行探讨,并望学界同仁批评指正。(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高人民法院也设立了军事法庭,对在押的日本战犯进行了审判。限于篇幅,本文仅涉及国民政府时期的对日军事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进行的对日军事审判将另文论述。)

      一、对日基本政策

      中国开始制定对日政策的契机是开罗会议的召开。1943年11月,中、英、美三国首脑决定在开罗举行首脑会谈,商讨对日协同作战、战后对日政策、战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等重大国际问题。此次会议事关战后中国及远东政治格局,又是中国首次作为大国出席列强会议,关系重大,深为国民政府和蒋介石所重视。会前,国防最高委员会参事室、秘书厅及史迪威将军都奉命为蒋介石出席会议准备了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的提案。

      11月23日,蒋介石和罗斯福总统在开罗举行晚餐会,就面临的重大国际问题特别是战后对日处置问题交换了意见。会前,中方就谈话内容准备了四大纲目,其中对日处置问题提出了四点:(1)由中、英、美三国议定处置日本的基本原则与惩处日本战犯的办法。(2)承认朝鲜独立。(3)日本应归还从中国侵占的中国东北、台湾及澎湖列岛等中国领土。(4)太平洋方面的其他领土问题处理。此外,中方还提出了日本对华赔偿等要求,希望得到美方的支持。蒋、罗就中方提出的上述四点及赔偿问题达成了共识。除此之外,双方还谈到了天皇制存废等问题。蒋介石提出,此次战争祸首,实只几个军阀,应先将军阀打倒,至于国体问题,宜由日本人民自己解决,以免构成民族间永久之错误。关于对日军事占领问题,罗斯福希望以中国为主导。蒋介石以中国力量不足,难当此任为由婉言回绝,并提出由美国主导,中国尽力襄助。至于日本民政,则宜由日本人民自己管理[1](p.111)。从对待天皇制及军事占领问题上可以看出,蒋介石在处理战后对日政策方面是极为谨慎的。事实上美国只是探询一下中国的态度,它不会把对日政策主导权让给中国,后来的事态发展也证明了这一点。

      从开罗会议上中方提出的一系列文件及蒋介石与罗斯福的谈话中可以看出,在战后对日政策上,中国最为关心的有四条:一是日本必须归还被其强占的中国领土;二是日本战犯必须依法惩处;三是日本应对发动侵略战争给中国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四是朝鲜要恢复民族和国家独立。其中收回被日本侵占的领土,恢复中国的领土完整和主权是中国人民浴血奋战、梦寐以求的奋斗目标,是全中国人民的最高要求,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同情和支持。抗战胜利在望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高,为中国提出和实现上述战后对日政策目标创造了条件。但是,也应该看到,在天皇制及对日占领政策问题上,蒋介石采取了宽容政策,并形成了战后国民政府对日政策的基础。

      1945年夏,在盟国的猛烈打击下,日本已经无路可退。7月26日中、英、美发表《波茨坦公告》,敦促日本立即无条件投降。抗战胜利在即,中国也开始制定具体的对日政策方针。8月12日国防最高委员会审定通过了《处理日本问题意见书》为对日政策参考资料。这可能是中国最初的具体的对日处理方案。意见书力陈处理好日本问题的重要性,指出:“关于日本问题之处理,其成败不仅关系远东安全,抑且影响世界和平,而我国实首当其冲,故我政府应积极有所主张与行动。”该意见书分别就处理日本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政治、经济、教育、法律等问题提出了建议。关于处理日本的基本原则,意见书提出要根据《波茨坦公告》和蒋介石的指示,“重新改造日本,使之真能实现民主,爱好和平,了解中国及盟邦,而能与世界爱好和平之国家合作”。意见书在政治问题中首先提出天皇及天皇制的存废问题,希望按盟国的共同意见处理,同时提议“先从修改其宪法入手,将天皇大权交还于日本人民;其有违反民主精神者,则应予以废除”。意见书认为神道及武士道是日本“侵略之源泉”,应从思想及组织上“予以根除”。同时“扶植日本有志于自由民主之人士,建设—和平民主自由之国家”。意见书还专门讲到了对日处理机构问题,提议选派熟悉日本情况又具国际声望的“大员”及日本问题专家参加盟国远东委员会,同时提出“今后一切对日工作,应以政治、外交、文化、学术等机构团体之名义行之,其名称及方式,应尽量避免引起日人之反感”[2](p.638)。《处理日本问题意见书》提出了非常具体的对日政策方针,尤为注重战后民主改革及根除军国主义,其中的一些建议、主张在日后的中国对日政策中得到了体现。

      如何处置天皇和天皇制,是盟国对日政治政策的一个焦点问题,也是战犯审判上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处理天皇及天皇制问题上,中国政府内及舆论界要求审判天皇、废除天皇制的呼声很高。1943年8月,英国外交部向正在访英的中国外交部长宋子文征询对战后天皇制的意见时,宋子文提出应废除天皇制。英方试图说服宋子文收回这一主张,但遭到宋的拒绝[3](p.358)。立法院院长孙科更是主张废除天皇制,他1943年10月在重庆的英文报纸上发表了《废除天皇》的论文,要求追究天皇及天皇制的战争责任,“必须打倒日本帝国,然后建立共和国的日本,只有采取这种形式,才能把真正的民主主义引入日本,才能维护世界和平”[4](p.197)。《大公报》也发表社论指出,《波茨坦公告》应加入废除天皇制的内容,因为天皇正是公告所要求的需要根除的“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的权威[5]。然而蒋介石却不主张由盟国强行废除天皇制和惩办天皇,尽管他早年留学日本,对天皇与日本国民的关系、天皇制与侵略战争的密切关系是了解的。蒋介石在参加开罗会议时1944年元旦献词中都表示了这一态度[6](p.20)。对于天皇战犯指名问题,中国既没有将其列入提交给盟军最高统帅的战犯名单中,也没有支持澳大利亚提出的将天皇列入战犯进行审判的建议,而是追随美国,将天皇排除在战犯名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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