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1966年党的个体私营经济政策述评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雪明(1965- ),男,籍贯江西兴国,中共江西省委党校副教授。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江西 南昌 330003

原文出处:
《当代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个体私营经济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必须认真对待和正确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对“三大改造”以后,“文化大革命”之前,即1957-1966年党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及政策演变作了认真的分析,对农村自留地、家庭副业、个体手工业、小商小贩问题作了重点的论述,对这个时期党在个体私营经济问题上的失误与教训作了一定的总结。这项研究对进一步深化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认识,更加坚定不移贯彻执行当前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具有深刻的历史启示和重要的现实意义。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9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F12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01)02-0031-09

      1956年底,以农业合作化为先导的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标志着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公有制经济成为我国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制度已基本建立。三大改造基本完成后,中国历史迈入了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从总体上说,我们党对残存的个体私营经济是继续执行改造的政策,但具体情况如何呢?本文拟就此谈点自己的粗浅看法,敬请同仁专家学者批评指正。

      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中国共产党人在20世纪50年代的伟大创举,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弊端。对此,党中央作了实事求是的评价:“在1955年夏季以后,农业合作化以及对手工业和个体商业的改造要求过急,工作过粗,改变过快,形式也过于简单划一,以致在长时间遗留了一些问题。”[1]关于这些问题,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也曾有过清醒的认识,1956年12月初,毛泽东自己就抱怨,“现在做衣服要三个月,合作工厂做的衣服裤腿一长一短,扣子没眼,质量差。”并进而明确指出:“最好开私营工厂,同地上的作对,还可以开夫妻店,请工也可以。这叫新经济政策。”我们“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2]12月24日,毛泽东又在中共中央转发广东省委关于退社问题报告的批语稿中写道:中央认为让一部分坚决要求退社的富裕中农退社,不但无害,而且有益。“请你们考虑这个政策是否可行。如果认为可行,就下决心让一部分人退社。”[3]

      毛泽东的这些意见得到了中央其他领导同志的赞同。刘少奇在随后的一系列场合对此作了进一步的传达和发挥。同年12月17日,他在一次谈话中说,现在各地地下工厂不少,天津就有200多家,如何看待这些“资本主义或小生产者”呢?刘少奇明确回答:“这对人民有利,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4]12月29日,他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一步指出,有一些资本家定息很多,一家子用不了这么多钱,“如果他们要盖工厂,是否可以准许他盖呢?可以的……我们国家有百分之九十几的社会主义,搞百分之几的资本主义,我看也不怕”,保存“这么一点资本主义,一条是它可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另一条是它可以在某些方面同社会主义经济作比较。”[4](P,326-327)

      1957年3月,刘少奇在湖南视察时又说:“我们现在有一个迷信思想:‘我是社会主义,就比私人资本主义先进’。这种迷信思想要不得,一定要去掉,实际上现在在某些方面社会主义比私人资本主义落后。”只要我们去掉这种迷信思想,认真“学习私人资本主义的先进经验,社会主义就一定会竞争赢资本主义。”[4](P,333)后来,他在上海党员干部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社会主义必须有一定范围的经济活动的自由,没有这个自由,社会主义经济就不可能有多样性和灵活性,而且,我们应该“让这个自由市场包括一点私商,给资本主义一点活动余地”。[5]

      周恩来同年4月6日在国务院全体会议上说得更加具体:“大煤矿,国家开办;小的,合作社、私人都可以开。……主流是社会主义,小的给些自由,这样可以帮助社会主义的发展。工业、农业、手工业都可以采取这个办法。我看除了铁路不好办外,其他的都可以采取这个办法。”“大概工、农、商、学、兵除了兵以外,每一行都可以来一点自由,搞一点私营的。文化也可以搞一点私营的。这样才好百家争鸣嘛!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搞一点私营的,活一点有好处。”[6]12日,他又反复重申:“一切东西都靠国家生产不行,各方面都应该有百分之几的自由活动,太死了不行。不仅商业方面如此,工业方面也可以如此。资本主义复活不了。”[6](P,351)

      1957年12月21日,国务院发出《关于正确对待个体农户的指示》,《人民日报》发表《正确对待个体农户》的社论,要求加强对个体农户的团结教育和改造管理工作。《指示》指出,除了部分没有进行土地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外,全国还有3%左右的个体农户。农业合作社应该对这些个体农户的生产活动、播种计划、纳税和农产品交售进行监督,应该对个体农民加强领导和教育,紧密地团结他们,争取他们自愿地加入农业合作社。“凡不意愿加入的,听其自便。”[7]这在实际上承认了个体农户的合法性。

      在这种认识和政策指导下,国家稍微放宽了对某些领域和商品市场的管理与控制,个体工商业曾一度出现恢复和活跃。到1957年底,全国共有个体工商业者104万人,其中工业64万人,运输业7万人,商业、饮食业和服务业33万人,分别是1956年的6.5倍、8倍、7倍和4.1倍。[8]此外,还有大量无证经营的小商小贩,据估计在上海、北京、天津等16个大城市,就有无证商贩约16万人。[9]

      二

      但是,好景不长。随着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提前完成以及国际风云的变幻,党的主要领导人毛泽东以及中央和地方部分领导同志,一方面在胜利面前滋长了骄傲情绪,无视客观规律,夸大主观作用,另一方面对国际形势作了不切实际的估计,在1957年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之后,又于1958年掀起了“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给残存的个体私营经济以毁灭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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