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对新民主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与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认定

作 者:

作者简介:
梅丽红,1963年11月生,广东台山人。1985年毕业于厦门大学。合著有《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关系史》等书,参加了《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经验》等两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在《当代中国史研究》、《中共党史研究》等报刊发表论文20余篇。现为上海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教授 上海 200233

原文出处:
中共党史研究

内容提要:

中国共产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新民主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以及对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认定是有变化的,这两者间又有着复杂的联系。探讨这一关系的发展变化,是总结建国后民主政治建设经验教训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也是推动时代前进和加快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7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D046;D69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3815(2001)—02—0024—6

      新中国建立前后,中国共产党对新民主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与其对人民民主专政性质的认定有着复杂的联系。探究这一关系的发展变化,不论对总结建国后民主政治建设的经验教训,还是为新世纪党和国家的建设与发展提供借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一个完整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48年6月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根据毛泽东指示为重印列宁《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一书第二章所撰写的前言中。《前言》对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作了初步的理论界定,指出:中国不是要建立无产阶级专政,而是建立人民民主专政。二者在内容上的历史区别是:“人民民主专政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的新民主主义革命,这种革命的社会性质,不是推翻一般资本主义,而是建立新民主主义的社会与建立各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国家;而无产阶级专政则是推翻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注:1948年6月16日《人民日报》。 )显然,这一理论表述是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所提出的“各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国家形态和政权形态的合理延伸,它所依据的,是毛泽东根据阶级分析方法而形成的敌我分析方法。这是中国共产党建国理论的一个重要特点。

      敌我分析方法与阶级分析方法有直接联系,但又有明显不同。阶级分析方法是通过对各社会集团在生产关系中的地位分析来区分其阶级属性和阶级地位;而敌我分析方法则是在阶级分析的基础上,再区分各个阶级的政治态度和政治角色。前者采用的是事实判断,且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后者采用的是以事实判断为前提的价值判断,并总是以主体的利益和意志为转移。因此,作为敌我分析方法最基本的概念,“人民”和“敌人”必然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基本范畴会发生变化,而变化的基础就是中国共产党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与分析。

      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提出“几个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构想时,是以对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为基石的。其逻辑的推论是,既然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这两大主要矛盾决定了中国革命的主要敌人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那么革命的任务就是推翻这两个主要敌人的民族革命和民主革命;革命的性质就不是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而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但它并非旧式的一般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而是在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革命,即“新民主主义的革命”。因此,这个革命的第一步是改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为“独立的民主主义的社会”,所要建立的共和国,既不能是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也不能是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而只能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联合专政的民主共和国”(注:《毛泽东选集》第2卷, 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75页。)。然后再使革命发展到第二阶段, 以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社会。所谓“一切反帝反封建的人们”,当然就不仅包括工农小资产阶级,而且也包括民族资产阶级和其他爱国分子。在这个专政中,民族资产阶级不是专政的对象,而是专政的一个力量。因此,新民主主义共和国的民主性便通过其反帝反封建的人民大众性得以显现。毛泽东创建的这种新型国家学说,既是其整个新民主主义理论的本质和核心部分,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大发展和贡献。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构想,缺乏对一个“独立的民主主义的社会”所应有的基本矛盾规定,而只是肯定了这一未来构想的“过渡”性质,这就使这一构想难免存在不确定性。随着抗战即将取得最后胜利,如何建国便成为一个现实问题。1945年4 月24日,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报告中就新民主主义共和国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阐述。他指出:“在中国的现阶段上,在中国人民的任务还是反对民族压迫与封建压迫,在中国社会经济的必要条件还不具备时,中国人民也不可能、因此就不应该企图实现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注:1945年5月2日《解放日报》。)在这里,毛泽东不仅从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上,而且更从中国社会经济的必要条件上,首次指出了实现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必须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其逻辑的结论是,在包括新民主主义社会阶段在内的整个新民主主义阶段,中国因不具备这种社会经济的必要条件,就不可能也不应该企图实现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而只能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那么,同处于新民主主义政权中的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呢?对此,毛泽东分析说:“自然,这些阶级之间仍然是有矛盾的,例如劳资之间的矛盾,就是显著的一种”,但是这种矛盾“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上,不会也不应该使之发展到超过共同要求之上”,这种矛盾可以获得调节,“在这种调节下,这些阶级可以共同完成新民主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各项建设”(注:1945年5月2日《解放日报》。)。这就是说,新民主主义社会各阶级的共同要求,建立在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建设富强国家的基础之上。在这种共同要求下,社会各阶级可以经过调节相互关系,而使其积极性得以充分发挥。

      正是基于这些论断,毛泽东从发展生产力并为实现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创造必要的社会经济条件的角度,在解说七大报告及其结论中明确承认:《论联合政府》这个报告与《新民主主义论》不同的,“是确定了需要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在新民主主义政权下是无害有益的”,“它的性质是帮助社会主义的”,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的”(注:《毛泽东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第275、385页。)。他表示:“有些人怀疑共产党得势之后,是否会学俄国那样,来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及一党制度。我们的答复是: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原则上不同的。中国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不可能因此就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与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中国“在一个长时期中,将产生一个对我们是完全必要与完全合理同时又区别于俄国制度的特殊形态, 即几个民主阶级联盟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形态与政权形态”(注:1945年5月2日《解放日报》。)。至此,毛泽东对新民主主义国家制度问题,作出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比较完整的回答。尽管他仍然未能就新民主主义社会及国家的基本矛盾作出明确论述,也未深入解释“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究竟如何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实现,但它的确为进一步研究这一问题奠定了理论和政策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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