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修改的启示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晓燕(1963-),女,吉林梨树人,中共中央党校党的建设教研部副教授。 中共中央党校 党的建设教研部,北京 100091

原文出处: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党章的修改是党的建设富有生命力的规范与组织保障。依据党章文献资料,分析和阐述中国共产党历次党章的修改,能够给我们带来有益的启示。这包括:党章的修改是以党的思想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为前提条件的,但同时也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修改应当抓住党的性质和纲领、党员的权力与义务、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三个基本问题;要处理好借鉴、继承同改革、创新的关系,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的关系;党章的修改要符合和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要更加注意党章的规范性问题,还应注意语言表达的技术性问题。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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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01)01-0068-06

      党章的修改是指一定的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现行党章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修正和改动,使党章的规定更加科学和规范,能够适应发展和变化了的情况。适时地对党章进行修改,是党章的发展规律,是党的建设富有生命力的规范制度保障。因此,中国共产党历来十分重视党章的修改工作。

      中国共产党的第一次党章修改活动是在1923年6月举行的党的三大上进行的。其修改的对象是党的二大制定并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注:这是中国共产党制定的第一个正式党章。学术界对1921年7月党的一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包含了党章的内容,实际上起了党章的作用”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比如,在王子恺、于云鹏主编的《中国共产党党章汇编》和范平、姚桓编著的《中国共产党党章研究》等著作中都持这种看法。但是,对于党的一大《纲领》的文献性质,究竟如何认定的问题,是属于“纲领”,还是属于“章程”,对此有不同认识和说法。叶笃初教授在《中国共产党党章史略》著作中对此问题作过考证,指出:认为是纲领的,主要是依据文件的名称及一大确定党章由“中央局起草”交二大通过,三大提出“第一次修正章程”这些事实;认为是章程的,主要是从实际内容来看,而且当时的与会者及后来的中央领导人,也都不把这个文件看作是党的政治纲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中国史专家C·Martin·Wilber研究了陈公博在1924年提交的《第一个纲领》英译文,认为应当属于党章性质,因为内容范围只是“党的名称、目的、党员资格的规定和党的组织机构”。他还援引了另一个专家约翰·N·哈泽德的意见,从渊源上来说,同1903年俄国党纲无法相比,因为俄国党纲有长段的理论回顾与阐明;倒是在一些基本概念,比如组织结构、纪律等方面,与俄国党章有相类似的地方。相反,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在关于《中共党史大事年表》的说明中所作的分析和论证是这样说的:过去,一般的党史书都说党的一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党章”,近几年来又说是一大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纲领”。《年表》则说:大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的党纲。年表的记载,为什么同一般的说法不同呢?查阅1922年至1925年出版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第一个党章是1922年党的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的一大并没有正式通过党章。从内容上看,这个文件既列了党的纲领的条文,又列入了入党条件、入党手续、党的各级组织机构等完全是党章性质的条文,可见,这个文件并不是只是党的纲领。这就是说,这个文件既不只是党章,也不只是党的纲领,而是将党的纲领和章程结合在一起的一个文件。按当时党的机关刊物《共产党》月刊转载的兄弟党的文件看,这种将纲领和章程结合在一起的文件通称“党纲”。我对这种看法持赞成态度。)。此后至今,中国共产党先后修改并通过了9部党章、2个《修正章程》、1个《修正章程决案》和1个《部分条文修正案》(注:它们分别是:二大、六大、七大、八大、九大、十大、十一大、十二大、十四大和十五大党章。三大修改的《第一次修正章程》和四大修改的《第二次修正章程》。五大修改的《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十三大修改的《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其中包括7次较大修改和6次较小修改(注:这里所说的较大或较小修改主要是根据党章修改的内容或结构形式两个方面的改动幅度来划分的。7次较大修改的党章包括五大党章、六大党章、七大党章、八大党章、九大党章、十二大党章和十四大党章。6次较小修改的党章包括三大党章和四大的修正章程、十大党章、十一大党章、十三大的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和十五大党章。);民主革命时期对党章先后进行过5次修改,建国初期对党章进行过1次修改,“文化大革命”时期对党章进行过2次修改,粉碎“四人帮”之后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两年徘徊时期对党章进行过1次修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至今已经对党章进行了4次修改。通过研究中国共产党的历次全国代表大会修改的党章及其有关文献(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党章的修改都是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上进行的,仅有《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是在党的五大之后由中央政治局进行修改和通过的。由于党的五大是在特殊时刻召开的,其中心议题是确定党在紧急时刻的任务,没有可能详细讨论修改党章问题,只好通过了一个《组织问题议决案》,确定“必须改正并补充旧时党章”,并委托中央政治局在大会以后进行党章修改工作。),在了解中国共产党党章的历史演变的同时,不难发现党章的修改还带有一定的规律性。对今后党章的修改工作具有有益的启示作用。

      ——党章的修改是以党的思想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为前提条件的,但同时也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是一个涉及党章修改的认识论基础的问题。党章的修改需要征求意见、拟出草案等一些技术上的直接准备工作,更需要有必要的思想理论基础、组织准备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后者是一种更重要的、也是更深刻的准备。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的思想理论及组织准备和实践经验积累到什么程度,就只能将党章修改规定到什么程度。任何一部党章都是历史的产物,都带有自己的时空烙印。中国共产党的历次党章,正是中国共产党建设史的重要表现,不同时期具有不同的特点,从党员成分、组织形式、领导制度到纪律规则等,都在党章中得到完全或部分的反映。离开了时代的思想理论条件和实践条件,就不可能真正认识修改了的党章。但是,可以说,党章的修改仅仅是经验的反映或者党的建设状况的直接描述是不够的,党章的修改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这种超前性不是对经验积累的否定,也不是完全脱离党的建设现实性的超前,而是立足于现实的基础上的超前,从这个意义上说,党章修改的超前性和现实性是统一的。超前性是必须在现实中孕育着“应该”与“可能”的超前性,超前性是政党活动规律和党章规范功能的题中之义。对此,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就强调说:我们修改党章“不只估计了我们党现在的情况,同时又估计了将来的情况而决定的”[1-1]。这就要求每次对党章进行修改,都不只是在现在的情况之下应该而且能够实行,而且在将来一定时期内也是能够实行的。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修改的党章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党章的修改应当抓住党的性质和纲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三个基本问题。1921年7月党的一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开宗明义地规定:我们的党定名为“中国共产党”,党的纲领是领导无产阶级进行革命斗争,推翻资产阶级,废除资本私有制,消灭社会的阶级差别,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注:对于这个问题,刘少奇同志在党的七大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的章程的报告》中就指出:“我们党从来就是而现在尤其是一个无产阶级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完全新式的政党。”[1-2])。然而,1922年7月党的二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却没有继承一大党纲的这个优点,一直到1945年6月党的七大修改和通过的党章才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华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它在现阶段为实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制度而奋斗。它的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此后,尽管对党章进行过多次修改,但都对党的性质和纲领作出了规定,只是在具体内容和文字表述有所不同。历次党章的修改都不同程度、日趋完善地规定了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并根据党所处的内部环境和党的政治任务的发展变化,对党的组织机构的设立和活动方式,进行了适当地调整。尽管建党初期的党章都没有对党员的权利作出明确和系统地规定,但也规定了党员享有一定的权利。比如,二大党章规定“各地方党员”对于“执行委员会之命令”有提出“抗议”的权利,三大党章规定候补党员参加支部会议“有发言权无表决权”。党的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和系统地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八大党章完善和扩大了党员的权利。但是,从九大党章开始,取消了党员权利的所有规定,使党员的权利与义务相脱节,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77年8月修改的十一大党章,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和调动全党的积极性造成了不利的影响。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修改和通过的党章恢复了八大党章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并且用语更加规范和简练,此后历次党章的修改都保留了这部分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启示,党章的修改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可能很多,但是,党章是党内“根本大法”,有其特定的主要内容。党章不是党的“规章制度大全”,不是关于党的活动规范的“百科全书”。党章没有必要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规定党的建设的所有问题。有关党的活动的许多具体问题,可以用其它党内规章制度加以规定。因此,无论何时对党章进行修改,都必须紧紧抓住这三个最基本的问题,并使之成为贯穿于党章的主线和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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