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232;D633;D635 〔文献标认码〕A 〔文章编号〕1003-3815(2000)06-0039-07 在我国,许多少数民族长期以来几乎是全民信仰同一宗教,导致民族问题与宗教问题往往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国内外敌对势力正是利用这点,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不断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和危害祖国统一的活动。有鉴于此,江泽民总书记强调指出:“民族、宗教无小事。全党都要充分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和宗教工作。”50年代,中国共产党成功地处理了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这一实践被李维汉誉为我国和平解决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典范。回顾和探讨党的这一实践,对于我们今天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新时期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有力地维护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具有重要借鉴作用和现实意义。 一、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状况 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我国社会制度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党面临着掌握国家政权后,如何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这一崭新而又繁重的任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好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已构成了这一总任务的一部分。 在我国少数民族宗教问题中,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更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首先它表现在我国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长期性、国际性和复杂性5个特点在新疆显得尤为突出。建国初期,在新疆主要的13个民族中,维吾尔、哈萨克、回、柯尔克孜、塔吉克、塔塔尔、乌孜别克等7个民族信仰伊斯兰教;蒙古族信仰藏传佛教;锡伯、达斡尔、满3个民族信仰佛教或萨满教;俄罗斯族部分群众信仰东正教。全疆信教人口占总人口的93%以上。对于当时的新疆少数民族来说,宗教信仰往往是以民族整体形式出现的,一个人生下来就是某种宗教的信徒,没有个人选择的自由。同时,宗教已渗透到各少数民族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宗教信仰与宗教感情溶进到了他们的共同心理素质中。对于他们所信仰的宗教的态度,往往被视为是对该民族本身的态度。新疆当时同蒙古、苏联、阿富汗、巴基斯坦、印度5个国家接壤。从古至今,新疆各种宗教的演变发展总是受到周边国家的影响。就新疆各民族的宗教状况来说,有不同民族信仰不同宗教、不同民族信仰同一宗教、同一民族信仰不同宗教、同一民族信仰同一宗教或同一宗教的不同教派等不同情况。 宗教还对新疆各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和民族心理等方面有着深层影响,往往同新疆各少数民族的政治和社会经济制度联系在一起。如新疆少数民族宗教中存在着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在维吾尔族聚居的南疆农村,寺院、墓地、经文学校占有大量的土地。据统计,全疆的宗教性土地约有159万亩。寺院还向群众征收“吾守尔”、“扎卡提”等宗教税,就连过古尔邦节时,每家每户宰杀牛羊的皮张和肠衣都得交寺院。信教群众生孩子、死人、结婚、离婚,都要花钱请阿訇念经。同时,普遍存在着宗教插手干预当地行政、司法、教育和婚姻等现象。在南疆,每个县一般设有宗教法庭和掌管全县宗教事务的卡孜库尕提、卡孜毋弗提、卡孜艾来木、卡孜热依斯和卡孜等5位阿訇(即宗教人士),负责审理与宗教有关,涉及婚姻、财产等的案件。宗教人士拥有的一系列特权包括:责打不蒙面纱妇女,处罚不做乃玛孜(即礼拜)和不封斋的手工业工人、商人和农民,管理集市上的交易,为结婚、离婚、借贷契约、买卖土地文书、分割遗产作证盖模等。各地不仅办有数目远远超过普通学校的经文学校,就连普通学校也开设了经文课。 其次,由于特殊的地理、人文和社会历史条件,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还有着自己的特点。新疆少数民族宗教历史久远,在漫长的历史中,各种宗教的消长与新疆的历史发展交织在一起,与各民族的历史、文化活动相联系,甚至成了民族间斗争、同化乃至融合的粘合剂,造成了新疆少数民族历史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中源于宗教的内容较多较突出,有些宗教因素已演化成传统文化的某些内容,沉淀于其民族心理中。这是其一。新疆在多种宗教并存条件下形成了伊斯兰教占主导地位的局面,这对新疆许多民族宗教信仰的同一性产生着深刻影响。新疆少数民族信仰伊斯兰教的人口、清真寺和宗教人士的数量之多,都是全国其他地区所无法比拟的。许多民族共同信仰伊斯兰教,使得他们相互感染,形成了宗教至上的共同意识。这是其二。新疆少数民族宗教传统色彩浓厚。新疆相对封闭落后,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加之地域辽阔,交通不便,又被大大小小的绿洲所分割,商品交换极不发达。这种状况使新疆少数民族宗教在各方面固守传统,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现代科学文化水平低,且对之十分冷淡。这是其三。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与政治关系密切。从清末泛伊斯兰主义思想渗入新疆后,到三四十年代这一思想进一步演化成敌对势力在新疆搞分裂的旗号。敌对势力在新疆搞分裂和破坏活动,总是要利用新疆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这是其四。宗教上层人士在新疆少数民族信教群众中影响大。这是其五。 总之,上述新疆少数民族宗教问题的基本状况是党制定当地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重要依据。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事关党在新疆工作的成败。 二、全面宣传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要有策略地分阶段进行 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对宗教的基本政策。新中国成立之际,又被载入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成为新中国宗教政策的核心。 中共中央新疆分局和后来的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在新疆宣传和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时十分注重从实际出发,在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中采取了把宣传和贯彻的重心放在毫不动摇地坚持信教自由这一作法上。具体讲就是针对宗教界违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强迫别人信教的情况,全面地讲清楚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特别是不信教也有自由,别人不得强迫。在党员和区以上干部中可以宣传不信教也有自由,但在广大地区和一般情况下,在群众中暂不宣传,待条件基本成熟后再对我们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地予以宣传和贯彻。对于这一作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新疆分局曾指出,“宗教信仰自由,是包括了信教与不信教这两方面自由的意义的。不信教亦有自由,这是可以说的和应该说的,但不必强调,如强调容易增加我们与少数民族之间的隔阂。目前主要的是要说明信仰宗教是有自由的,以消除少数民族对我们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不了解而发生怀疑、误会、不安以至不满。”(注:参见《王恩茂文集》(上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6~27页。)对于新疆分局的这一作法,中共西北局十分赞同,并就此批示道:“我们认为很好,即转发各省参考。”(注:新疆分局1950年113号卷档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档案馆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