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抗日战争时期党的宗教政策的成熟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金龙 华南师范大学政法系

原文出处:
《人文杂志》

内容提要:

宗教政策历来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的不可漠视和回避的问题。本文认为,抗日战争时期是党的宗教政策的成熟期,并对党的宗教政策走向成熟的表现和原因进行了表述和分析。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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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是一个有多种宗教的国家,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几种主要宗教,各自都有大量的信教群众,如何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是摆在中国共产党面前不可漠视和回避的课题。民主革命时期,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运用马列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在革命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宗教政策,既丰富和发展了马列主义关于宗教的理论,又妥善处理和解决了当时所面临的宗教问题。本文拟就抗日战争时期党的宗教政策作一初略探讨。

      一、党的宗教政策走向成熟之表现

      抗日战争时期,是党的宗教政策成熟的时期。党的宗教政策走向成熟的表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更为系统和全面。抗日战争时期,党在各宣言、文件中,在各根据地的纲领、法令中,都申明了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1938年1月,《晋察冀边区军政民代表大会决议案》就指出:“边区政府应扶植民众团体之组织,予人民以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及宗教、信仰等自由。”而其选举条例则规定:凡在边区境内之人民,不分性别、职业、民族、阶级、党派、信仰、文化程度、居住年限,年满十八岁者,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后,均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注:《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编》上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96页。)1941年5月1日颁发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也强调:保证一切抗日人民(地主、资本家、农民、工人等)的信仰自由权,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注:参见《毛泽东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4、337页。)为了保证宗教信徒真正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1942年4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就提出:“凡居住边区境内的人民,年满十八岁,不分阶级、党派、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和文化程度的差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边区政府在对这一条例进行解释时还说:这里的宗教是指“回教、喇嘛教、天主教等”。“弱小民族、信宗教的,都一样有权利,谁也不能限制谁”。(注:韩延龙、常兆儒编:《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19、225页。)。这些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作了充分的肯定。

      1942年2月15日,是全国文化总动员的宗教日,《新华日报》在这个具有特殊意义的日子里,发表了社论《共产党对宗教的态度》,较为完整、系统地阐述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文章首先声明,“共产党人对于共产主义的信仰,是基于唯物主义的认识,基于科学的客观真理”。共产党人是不信仰宗教的。尽管如此,中国共产党人仍奉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因为这是每一个人的意识和世界观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共产党“绝不去强迫别人遵从自己的信仰,……各人有各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每个人有举行自己所信奉的这一种或那一种宗教仪式的自由。同时,每个人也有不属于任何宗教团体而保持自己不信宗教的自由”。文章不仅强调了共产党尊重宗教信仰自由而且也申明了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共产主义)的权利,从而使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精神体现得更加全面、完整。

      较之以往时期,这一时期的宗教信仰自由由政策还有如下几个特点:

      1、强调宗教信仰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之一。毛泽东在七大的政治报告中指出:“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注:《毛泽东在七大的报告和讲话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66页。)强调这一点,是切实实行宗教信仰自由的思想基础。

      2、从政治上物质上保证宗教信仰自由。1943年7月1日,《解放日报》为纪念中共成立22周年发表的社论就指出:“国家给予人民以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并在政治上物质上保证之。”(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2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6年版,第233页。)如此,就使宗教信仰自由有了充分的保障。

      3、保护宗教,允许各教派存在。毛泽东在七大的报告中明确提出:“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予保护。”(注:《毛泽东在七大的报告和讲话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90页。)这一政策,是以往时期没有明确提出和实行的。

      4、保障人们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党的七大强调:“信教的和不信教的各有他们的自由,不许加以强迫或歧视。”(注:《毛泽东在七大的报告和讲话集》,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版,第90页。)这也就是说,既保障人们信教的自由,也保障人们不信教的自由,任何强迫不信教的人信教的行为,如同强迫信教的人不信教一样,都是侵犯他人的信仰自由,因而是绝对不容许的。

      不难看出,抗日战争时期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具体内容已较为系统和全面了,这是党的宗教政策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

      (二)与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的政策更为明确和坚定。以往时期,党虽然主张团结和联合宗教界,但尚未直接提出要与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明确表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注:《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07页。)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当时中共组织的各种抗日团体,都充分吸收宗教界人士参加。如晋察冀边区《人民武装抗日自卫队组织章程》就明确规定:“边区抗日人民,凡年在十六岁以上五十五岁以下者,不分阶级、不分性别、不分种族、不分宗教信仰等,均得登记参加组织为本队队员。”(注:《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3~44页。)这就把宗教信徒包含在人民武装抗日自卫队之中,成为一种统一战线性质的人民武装组织。晋察冀边区农民抗日救国会、晋察冀边区妇女抗日救国会,都吸收宗教界人士参加。1940年9月,彭德怀在北方局党的高级干部会议上的报告就指出:“社会统一战线工作正在向各方面发展”,与教会“建立了一些友谊关系”。(注:《晋察冀抗日根据地史料选编》下册,河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4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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