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改革是一场伟大的历史性变革

——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50周年

作 者:

作者简介:
郑有贵(1963—),男,籍贯四川广汉,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当代农业史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 农业部 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北京 100810

原文出处:
《当代中国史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对新中国土地改革所实行的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及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进行再思考,并分析这次土地改革成功的原因、经验及历史地位,以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颁布50周年。


期刊代号:K4
分类名称:中国现代史
复印期号:2001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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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65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4952(2000)05-0006-11

      一、新中国土地改革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一些人看来,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是救济穷人的分地运动。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新中国之所以将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草案)列为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召开的中共中央全会讨论的重要议题,就是因为中国共产党把土地改革列为促进农业发展,进而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基本好转的3个条件中的首要条件。[1]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这就是我们要实行土地改革的基本理由和基本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还在各项具体政策上充分体现了解放、保护和发展生产力这一基本原则。在如何处理好政策目标与政策措施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其中,最为突出的有几点:

      关于保存富农经济政策。这在促进生产力发展上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富农经济与地主经济都具有剥削性质,但富农经济比地主经济有进步之处。保存富农经济,“因为富农经济的存在及其在某种限度内的发展,对于我们国家的人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因而对于广大的农民也是有利的。”[2]另一方面,有利于鼓励中农发展生产。在新中国成立前曾实行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使得中农害怕发展生产以后上升为富农,不敢多种土地或种好土地,以致造成一些地区土地荒芜。实行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在实际上营造了勤劳致富的政策环境。

      关于没收地主生产资料分给农民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之所以规定没收地主的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因为这些都是进行农业生产必要的生产资料,农民在分得土地后,必须有这些生产资料,才能进行生产。”[2](P,37)

      关于地主“五大财产”以外的财产不予以没收政策。除了地主所经营的工商业过去就规定不予没收外,还有如现金、衣物等财产。制定这一政策的出发点是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根据过去的经验,如果没收和分配地主这些财产,就要引起地主对于这些财产的隐藏分散和农民对于这些财产的追索。这就容易引起混乱现象,并引起很大的社会财富的浪费和破坏。这样,就不如把这些财产保留给地主,一方面,地主可以用这些财产维持生活,同时,也可以把这些财产投入生产。这对于社会也是有好处的。”[2](P,37)

      关于原耕土地分配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这是因为,“在原耕基础上用抽补调整方法来分配土地,可以避免过多的不必要的土地变动,而这是对于生产有利的。”[2](P,41)

      关于债务政策。新中国成立后,缺乏资金,民间借贷在农业生产中有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曾经因“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而导致劳动群众相互之间的债务,地主、富农所欠劳动群众的债务(如拖欠雇农的工资)也被废除的教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没有就废债问题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0月20日颁布了《新区农村债务纠纷处理办法》。它明确规定“解放前农民所欠农民的债务及其他一般借贷关系,均继续有效”。这纠正了过去一般提出废债的口号的错误,有利于正常债务关系的发展,从而解决了农民借不到钱的困难,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都以解放、保护和发展生产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完全有别于救济穷人的分地运动。

      二、新中国的土地改革是一场低成本的变革

      本文所指的新中国土地改革是一场低成本的变革,是因为这场变革本应是激烈的“战争”,然而它却是在一个相对平稳的有序的社会环境中完成的,进展很顺利,没有发生反对土地改革的恶性暴动事件,没有为此支付社会秩序混乱、甚至造成国家和人民财产巨大损失的沉重代价。

      这次土地改革何以能够顺利进行,除了发动群众和有步骤、有领导、在秩序地进行外,一个决定性的原因,就是新中国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及体现总路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通过利益机制,为“组成一条伟大的反封建统一战线”奠定了基础,从而把这场变革的成本降到了较低点。

      中国共产党取得革命胜利后,对地主的土地实行没收政策,是历史的必然:一方面,中国共产党要摧毁地主阶级的反动统治,巩固革命政权,就必须建立代表农民利益的农村基层政权;另一方面,经济有待恢复,而财力有限,必须通过土地改革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而实现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这种状况,决定了对地主的土地无力实行赎买,而只能实行强行没收的政策。当时,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这决定了土地改革是一场非常激烈的“战争”。新中国成立前的农民土地斗争和解放区的土地改革的实践即是如此。新中国成立后,政治和军事形势发生的重大转变,相对而言,有利于土地改革的顺利推进。尽管如此,毛泽东对土地改革的艰巨性仍给予了充分的估计,他在中共七届三中全会上发表的讲话中指出:“在土地改革中,我们的敌人是够大够多的”,“我们要同这些敌人作斗争,在比过去广大得多的地区完成土地改革,这场斗争是很激烈的,是历史上没有过的”。[3]他明确要求采取不要四面出击的政策和战略策略。在这之后几天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结束时,毛泽东再次强调指出:“战争和土改是在新民主主义的历史时期内考验全中国一切人们、一切党派的两个‘关’”。他号召大家:“打通思想,整齐步伐,组成一条伟大的反封建统一战线”,像过好战争关一样,过好“土改一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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